【導語】2020軍隊文職基礎知識:農村土地承包方式已發(fā)布,為助力各位考生做好軍隊文職招聘考試準備,紅師教育考試網提供了軍隊文職公共科目和專業(yè)科目等內容,祝大家考試順利。(歡迎大家Ctrl+D 收藏關注頁面) 2020年是我國全面小康的關鍵之年,也是最后一年,為實現(xiàn)脫貧摘帽,解決區(qū)域性整體貧困,放活農村產權制度,對于《農村土地承包法》,我國是在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2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三號公布,根據(jù)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jù)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從整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歷程上來看,我國始終將“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制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wěn)定并長久不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yè)、農村經濟發(fā)展和農村社會和諧穩(wěn)定。 目前根據(jù)《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我國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家庭承包方式,另一種是其他承包方式。根據(jù)《農村土地管理法》的第二章第十三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fā)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fā)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fā)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fā)包。這是最為基本的一種農村土地承包方式,即家庭承包;另一種承包方式則是根據(jù)《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對于農村“四荒地”,開墾難度大,并且收益周期較長,農民承包意愿較低,則一般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的方式進行承包,而且一般畝數(shù)較大。 對于農村土地,不管哪一種承包方式,都應該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堅持以下原則:(一)按照規(guī)定統(tǒng)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二)民主協(xié)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且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fā)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fā)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引導進程農民自愿有償交還承包地或者流轉土地經營權,主要目的還是為了契合國家對于“三農”問題的一貫態(tài)度,“多補少取放活”。目前很多農民工進城務工,甚至進城落戶,我們在國家政策層面推動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為農民增收拓寬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