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疆軍隊文職考試崗位能力常識考點預測: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

2017年新疆軍隊文職考試考試公告發(fā)布之后,考生們成了熱鍋上的螞蟻,一方面焦慮于崗位及職位選擇,另一方面則在糾結如何復習才能脫穎而出,在這兒呢,常識方面給大家一點啟示。 一、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 (一)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四個: 1.一方獲得利益。所謂獲得利益,是指因為一定事實使財產總額增加。增加有積極的增加和消極的增加兩類。財產的積極增加,是指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滅,使財產范圍擴大。

2.他方受到損失。損失,包括:現(xiàn)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即直接損失或積極損失;財產利益應當增加而沒有增加,即間接損失或消極損失。 3.獲得利益和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所謂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指他方的損失是因一方獲得利益造成的。 4.沒有合法根據 造成他方損失而使自己獲得利益,所以構成不當得利,是因為該項利益的取得沒有合法根據。沒有合法根據是不當得利成立的重要要件。如果一方獲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損失有法律上的根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就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不構成不當得利。 但是下列情況下,當事人歲沒有給付義務而為給付,另一方得利也不構成不當得利:(1)履行道德義務而為給付;(2)為履行未到期債務而為給付;

(4)因不法原因交付的財產。 不當得利一經成立,當事人之間即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受害人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在受益人死亡的情況下,可依繼承法的規(guī)定,由其繼承人負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二)不當得利的效力 不當得利一經成立,當事人之間即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受害人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在受益人死亡的情況下,可依繼承法的規(guī)定,由其繼承人負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1.受益人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現(xiàn)存利益)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所謂現(xiàn)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態(tài),如果形態(tài)改變,其財產價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償,仍然屬于現(xiàn)存利益。

受益人為惡意,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之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返還義務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卻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顧,法律對此沒有加以特別保護的必要。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嗣后為惡意的,其返還范圍應以惡意開始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 二、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發(fā)生后,管理人與本人之間便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這就是無因管理之債。其主要內容是,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一)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的約定義務。 1.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他人事務,就是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這是成立無因管理的首要條件。但下列事項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對象:違法事項;不能發(fā)生債的關系的事項,如純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屬公益性質的事項;依照法律規(guī)定必須經本人授權才能辦理的事項;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的事項,如結婚登記;不作為事項等。 2.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簡稱為管理意思,是構成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 3.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 無因管理中所謂無因,就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條件。

(2)管理人負有約定義務。 (二)無因管理的效力 無因管理的效力,表現(xiàn)在無因管理一經成立,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即產生債的關系。 管理人有要求本人償付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和補償因管理而遭受的相應損失的權利。但與不當得利之債不同的是,無因管理之債中,管理人不僅是債權人,也是債務人。詳言之,無因管理效力的內容包括: 1.管理人的義務 (1)適當管理義務。第一,管理人不應違背本人的管理意思。第二,管理人應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進行管理。 (2)通知義務。管理人應將管理事務的事實及時通知給本人,這是管理人的從屬義務。管理開始時,除管理人確實無法通知本人之外,均應及時通知本人。通知后,除有緊迫情況外,應聽候本人的指示。

報告、計算義務主要包括以下三項內容:①管理人還應將管理事務的進行狀態(tài)及時報告給本人。管理關系終止時,應向本人明確報告其始末;②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取得的物品、錢款及孳息應交付給本人;③管理人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了應交付于本人的錢款,或者使用了應為本人利益而使用的錢款,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2.管理人的權利 管理人管理事務對本人有利并不違反社會常識時,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1)償還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2)管理人為本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本人應清償該債務;(3)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損失時,本人負責賠償。 管理人管理事務違反本人的意思,但管理事務的結果有利于本人,則本人應就實際所得的部分利益償還管理人支付的必要費用,而不以管理人實際支付的費用為標準。

2013年4.13軍隊文職考試崗位能力備考:定義判斷類題目解題方法

例1.行政主體是指享受行政職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由其本身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組織。 根據上述定義,下列不是行政主體的是()。 A.行政機關 B.法律法規(guī)授權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組織 C.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長 D.行政機關的派出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