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9-05-21 21:51:01 一、主物解除波及從物,從物解除不波及主物 《合同法》第164條: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二、數(shù)物中一物解除不波及他物,但分離使標的物價值顯受損的,波及他物 《合同法》第165條: 標的物為數(shù)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shù)物解除合同。 三、分批交貨中一批解除不波及他批,但一批與合同目的與價值或與他批不可分離的,波及他批 《合同法》第166條: 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 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jīng)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四、從給付義務(wù)不履行,導(dǎo)致根本違約,可解除主合同 《買賣合同解釋》第25條: 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wù),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yīng)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