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9-05-21 21:49:13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個: ①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②一方受有損失; ③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 ④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一、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于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于這里的利益范疇。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現在的財產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fā)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相比較而決定。凡是現在財產狀況或利益較以前增加,或者應減少而未減少,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損失的,損益抵銷后剩余有利益的,也為受有利益。具體而言,取得財產利益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財產或利益的積極增加,即通過取得權利、增強權利效力或獲得某種財產利益或義務的減弱而擴大財產范圍。包括: ①取得財產權或其他財產利益,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債權、擔保物權、知識產權等。占有在我國雖非一種權利,但一般認為占有是一種具有財產利益性質的法律上的地位,通過占有亦可獲得財產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當得利。 ②財產權的擴張或效力的加強,受益人在原有權利的基礎上擴張了行使權利標的范圍或效力范圍,也屬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權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權依次上升。 ③權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負擔消滅,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權消滅,對所有人也屬一種得利。 2.財產或利益的消極增加,即因財產或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所得的利益。包括: ①債務的減少或消滅。債務人以其總財產為一般債權提供擔保,債務的減少或消滅,使債務人原本應履行債務的負擔減少或解除,對他而言,也是得利。 ②本應設定的權利負擔未設定。 ③勞務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據與乙簽訂的勞動合同為其提供勞務,后該勞動合同因違反勞動法而被宣告無效,乙因甲提供的勞務而受有利益。無合法權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二、一方受有損失 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如甲投資興建廣場,鄰近乙的房屋價值劇增,乙獲有利益但未給甲帶來損失,乙對甲而言不成立不當得利。這里的損失,既包括現有財產或利益的積極減少,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喪失。對于后一種情形,受損人無須證明該項事實如未發(fā)生即確實可以增加財產,只須證明若無該項事實,依通常情形,財產當可增加,即為受有損失。也就是說, 應增加 的判定不必以其 必然增加 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況下受損人的利益能增加即為 應增加 。如無權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該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給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認為該房屋所有人受有相當于租金額的損失,因為他對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潛在價值受到侵害。 三、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損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范圍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損失,或損失大于受益,均無不可,它只影響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并且,受損人所受的損失與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態(tài)也不必相同。如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受益的無權處分人獲得的是物的價金,而物的原所有人喪失的是該物所有權,但仍不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 對于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有直接因果關系說與非直接因果關系說之爭。直接因果關系說主張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必須基于同一事實發(fā)生,如果是基于兩個不同的事實發(fā)生,即使這兩個事實之間具有牽連關系,也不應視為具有因果關系。非直接因果關系說主張,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不必基于同一事實,只要兩者之間具有可依社會觀念認可的牽連關系,即如果沒有受益的事實,他方即不致受有損失時,則二者之間便具有了因果關系。這兩種主張在有第三人行為介入時,往往會產生截然不同的結論:如乙偷竊甲的財產,清償了乙對丙的債務,依據直接因果關系說,丙的受益是基于乙的清償行為,甲的受損是基于乙的偷竊行為,它們是兩個不同的事實,受益與損失間不具有 因果關系;而依據非直接因果關系說,則受益與損失間因兩個事實上的牽連關系而具有了因果關系。為了充分發(fā)揮不當得利對不公平的財產變動關系的調節(jié)作用,應采非直接因果關系的主張。因此,只要他方的損失是由獲得不當利益造成的,或者說沒有不當利益的獲取,他人就不會造成財產的損失,均應認定受益與損失間有因果關系。 四、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無法律上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稱為 沒有合法根據 。無法律上的根據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者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對于無法律上的原因,有統(tǒng)一說與非統(tǒng)一說兩種主張。 主張統(tǒng)一說的學者認為,無法律上的原因應當具有統(tǒng)一的意義,對各種不當得利情形下的 無法律上的原因 應以統(tǒng)一標準厘定,如財產或者利益變動違反公平或正義,或者違反共同生活的基本準則。在統(tǒng)一說下又有公平說及正法說、債權說及相對關系說、權利說等不同見解。 主張非統(tǒng)一說者認為,各種不同類型的不當得利有其存在的不同基礎,應區(qū)別不同類型的不當得利分別說明無法律上的原因,用統(tǒng)一的概念如違反公平正義加以說明不符合不當得利存在的實際情形。非統(tǒng)一說通常區(qū)分給付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而說明無法律上原因的意義。如對于給付型不當得利,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欠缺給付目的(原因),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無法律上的權利。 關于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guī)定的取得利益 沒有合法根據 的具體含義,多數學者主張采納非統(tǒng)一說來界定無合法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