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之民法(13):一般人格權

一般人格權,是自然人對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等一般人格利益予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僅自然人享有一般人格權,法人或其他組織不享有一般人格權。(二)一般人格權的功能《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1條第1款第(三)項規(guī)定一般人格權的意義在于:即使加害人并未侵犯自然人的具體人格權,只要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情節(jié)嚴重,受害人即可以一般人格權受侵害為由,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侵害一般人格權的構成要件是:(1)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2)不構成對具體人格權的侵害。(3)受害人實際遭受了精神損害,并造成嚴重后果(見例1和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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