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法律常識之民法(26):意思表示的類型

1.無需受領的意思表示與需要受領的意思表示。分兩種:(1)無需受領的意思表承,即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指無需向他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例如:遺囑、捐助行為、拋棄所有權、懸賞廣告。(2)需要受領的意思表示,即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指需要向他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例如:要約、承諾、解除合同、抵銷、免除債務、拋棄抵押權、拋棄質權等。2.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與對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根據相對人是否特定,分為兩種:(1)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授予代理權、要約、承諾、解除合同、抵銷。大多數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為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對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到站的公共汽車、設置自動售貨機、構成要約的商業(yè)廣告。僅少數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為對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3.對話的意思表示與非對話的意思表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根據相對人是否可同步受領意思表示,分為兩種:(1)對話的意思表示,指意思表示作出后,相對人可同步受領的意思表示。例如:以當面談、打電話、雙方在線QQ聊天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將書面合同當面交給對方,都屬于對話的意思表示。(2)非對話的意思表示,指意思表示作出后,相對人不能同步受領的意思表示。例如:通過請人傳話、寫信、發(fā)電報、發(fā)電子郵件為意思表示。例12甲向乙發(fā)出要約(欲以150萬元出售某別墅),乙收到要約后未置可否。乙的鄰居丙得知后,對甲表示承諾。①向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僅對該特定人生效,對其他人不生效力。②甲給乙的要約是對特定人的要約,該要約只對乙發(fā)生效力,僅乙具有承諾的資格。③丙非受要約人,無承諾的資格。例13甲,乙發(fā)了一個短信,曰:“乙,我把我的iPhone6(鐳射鍵盤)手機以5000元的價格賣給你?!币伊ⅠR回復道:“去死吧,你!”①《合同法》第20條規(guī)定,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要約失效。該條僅適用于“對特定人發(fā)出的要約”.②自乙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甲時,甲的要約失效。例14甲商場發(fā)布廣告,曰:“我們有iPhone6(鐳射鍵盤)手機,每部5000元,保證供貨,欲購從速。”乙給甲商場打電話,主要內容是:“去死吧,你!”①甲的廣告構成買賣的要約,且系向不特定人發(fā)出的要約。②乙拒絕甲要約的通知已經到達甲,因該要約系向不特定人作出的要約,乙的拒絕并不會使甲的要約失效。甲的要約仍在生效中。

考試法律常識之民法(27):意思表示的生效

(1)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捐助、拋棄所有權),一經作成即生效力。所謂“作成”指表意人以可辨認的方式將其意思最終表達出來。(2)但有一個例外:遺囑為死因行為,遺囑經按法定方式作成(不需要作出)即告成立,但遺囑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生效。2.有相對人意思表示的生效。首先應強調一點: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須經作出,意思表承才有生效的可能性。未經作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無生效的可能性。所謂“作出”指表意人應當使意思表示向受領人方向運動,并且能夠預期在正常情況下意思表示將到達受領人處(見例15和例16)。具體而言,又分兩種情況:(1)對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自動售貨機、構成要約的商業(yè)廣告)于作出時生效,不存在到達或了解的問題。(2)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授予代理權、對特定人的要約、承諾、解除合同)的生效,分兩種情況:①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須經“作出和到達”兩個環(huán)節(jié),于“到達”時生效。所謂“到達”,指意思表樂已進人相對人的支配范圍,置于相對人具有知悉可能性的狀態(tài)(不要求相對人實際知悉)(見例17)。②以對話方式作出的,須經“作出和了解”兩個環(huán)節(jié),自相對人“了解”時生效。所謂“了解”,指依通常情形,客觀上可能了解意思表示的內容(見例18)。例15甲準備賣房,給乙寫信道:“愿將我的某別墅以500萬元出賣給你?!毙艑懞煤螅蛏形茨枚ㄖ饕?,甲未發(fā)出該信,將信放在自家書桌上。乙到甲家串門時偷看了此信,回家后乙給甲發(fā)短信曰:“我完全同意花500萬元購買你的那幢別墅。甲看到短信后,未置可否。問:甲、乙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成立?①甲對乙的要約屬于対特定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須依序經過作成(客觀上存在)、作出(向對方所在方向發(fā)出)、到達(或了解)三個階段才能生效,相對人乙才取得承諾的資格。②現甲的要約僅作成,尚未作出,也談不上到達,尚未生效,乙無承諾的資格。③結論:買賣合同不成立。例16甲因不滿于人大代表多為職業(yè)盜竊犯的現狀,決定于3月16日前往乙商場盜竊。甲偷得很敬業(yè),從樓上偷到樓下。最后,甲來到乙商場位于地下二層的倉庫。乙商場正好在該倉庫放置了10臺自動售貨機進崗位能力試,甲向一臺自動售貨機投入了5元人民幣,準備購買一聽Coca,不料自動售貨機收了錢,但拒絕吐出CocaCola.甲很生氣,第-天起訴了乙商場,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①設置自動售貨機的性質屬于”以推定方式對不特定人發(fā)出的買賣要約“,該要約必須作出才可能生效。同時,因其相對人為不特定人,該要約作出即可生效,無須到達(或了解)。②自動售貨機這一要約之作出的要求有三:(a)放置于營業(yè)場所;(b)有存貨;(c)不存在機械故障。③乙商場在地下三層倉庫中設置的自動售貨機不符合”作出“的要求,該要約尚未生效,甲未取得承諾的資格(因為:承諾的對象必須是正在生效的要約)。④結論:甲、乙間的買賣合同尚未成立,甲無權請求乙承擔違約責任。例17甲享有法定解除權,甲多次對朋友表示要解除合同,但甲一直沒有向對方當事人乙發(fā)出解除的通知。乙也聽到了甲要解除合同的風言風語。①解除合同屬于對特定人的單方法律行為,根據《合同法》第96條的規(guī)定,解除權人須向對方發(fā)出解除的通知,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的意思表示生效,合同終止。②甲未向乙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也談不上到達。故甲、乙間的合同尚未被解除。例18甲在鳥巢觀看國際足球比賽,因中國男子足球隊暫時以5比4領先于巴西女子足球隊(現場觀眾情緒高漲,人聲鼎沸,震耳欲聾。甲發(fā)現乙(賣大米的個體戶)在35米開外的地方看球,顯得很High的樣子。甲覺得這是一個做生意的良機,就掏出自己的iPhone6手機對乙喊道:乙,我把這個手機以5000元賣給你!”乙沉思片刻,對甲高聲呼喊道:“明天給你送500斤大米。沒問題!Noproblem!”①甲以對話方式對乙發(fā)出要約,該要約自乙了解時生效。②甲以對話方式對乙作出的要約未被乙了解,該要約尚未生效。③結論。甲、乙間手機買賣合同尚未成立。3.“作出”之意義的拓展理解。如前所述,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非經作出,不生效力。所謂“作出”,又稱“發(fā)出”,指表意人應當使意思表示向受領入方向運動,并且能夠預期在正常情況下意思表示將到達受領人支配的領域。此外,關于“作出”,尚須強調以下兩點:(1)章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的,原則上,其意思表示不因此失去效力(見例19)。(2)意思表示有無瑕疵(如是否構成重大誤解、欺詐、脅迫),以意思表示作出之時為判斷的時點。例19甲于5月1日向乙作出要約:“以3000元的價格向乙出售一塊璞玉?!奔子?月2日死亡,甲的要約于5月5日到達乙,乙承諾的通知于5月7日到達甲的繼承人丙。①甲雖于5月2日死亡,該要約仍于5月5日生效,乙取得承諾的資格。②買賣合同并不特別注重當事人的身份,故乙仍可向甲的繼承人丙承諾,乙、丙間的買賣合同于5月7日成立。③須注意:若甲于5月1日向乙作出的要約為“我愿向你提供司法考試民法輔導授課,每小時收費2000元”,那就不同了。因為這個合同特別注重甲的身份。如果在要約作出后,甲于5月2日死亡,作為例外,甲的要約就不能于5月5日到達乙時生效了!4.對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意思表示的生效。向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作出意思表示,其生效分兩種情況:①如果該意思表示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純獲利益,或者與其行為能力相適應,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意思表示于到達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生效。②除前述情形以外,意思表示于到達法定代理人時生效。5.對特定人意思表示的撤回。①以非對話方式對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②但有例外: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先于意思表示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的,意思表示不生效。特別提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除可由表意人親自做出或者由代理人做出外,還可以通過使者做出。通過使者向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時,該意思表示何時生效呢?分兩種情況而異其效果:①受領使者(見例20);②表示使者(見例21)。(1)受領使者。具有為相對人受領意思表示權限的使者是受領使者。受領意思表示的權限,可由相對人明示或者默示授權,此外還應依照交易觀念加以認定。原則上,相對人的配偶、管家、秘書,為受領使者。對受領便者為意思表示,于相對人通??芍r,始生到達的效力,意思表示于此時(對相對人)生效。(2)表示使者。僅有為表意人傳遞意思表示的權限,而無為相對人受領意思表亦權限的使者,為表示使者。意思表示到達表示使者時,該意思表示尚未生效,須表示使者將意思表示傳達給相對人(到達相對人或者自相對人了解)時,該意思表示才(對相對人)生效。例20甲接到乙的要約:“乙將一頭驢賣給甲,3000元,5天內回復有效?!保ń洸椋擉H系乙個人財產)。甲考慮了3天,決定購買。第4天,甲在路上碰見乙的妻子迎春(經查,乙懼內),就對迎春說:“嫂子呀!回去跟哥說一聲,他賣我那頭驢,3000元我要了。”迎春回家后將此事忘了個一干二凈,過了一個星期也沒有告訴乙。①迎春是受領使者(乙的使者,而非甲的使者)。②甲以對話方式向乙的使者迎春作承諾時,自迎春了解其內容并可能告訴乙之時(比如迎春回家見到乙之時,甲的承諾生效。③迎春雖忘了告訴乙,但甲、乙間的合同已經成立。例21甲接到乙的要約:“乙將一頭驢賣給甲,3000元,5天內回復有效?!保ń洸椋擉H系乙個人財產)。甲考慮了3天,決定購買。第4天,甲在路上碰見乙的兒子藍解放(5歲),就對藍解放說:“侄兒呀!回去跟你爹說一聲,他賣我那頭驢,3000元我要了?!彼{解放回家后將此事忘了個-干二凈,過了一個星期也沒有告訴乙。①藍解放是表示使者(甲的使者,而非乙的使者);②甲系以非對話的方式對乙作意思表示(承諾),該意思表示自表示使者傳達給相對人乙時生效。③因藍解放忘記告訴乙,該意思表示尚未到達乙,甲的承諾未生效,甲、乙間的買賣合同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