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考生對民法中“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這一知識點的掌握不夠清晰,這會導致其在做題時思維混亂,進而在考場上失分嚴重。下面筆者以《民法典》為準系統(tǒng)分析關于事業(yè)單位招考“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這一知識點。
第一步,我們使用拆分法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進行理解:“自然人”是依自然規(guī)律產生、具有自然生命、區(qū)別于其他動物的人,同時,《民法典》對自然人在法律上進行承認使之具備相應的民事主體資格。根據(jù)《民法典》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民事權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第二步,依據(jù)上述,自然人應當具有生命,這個過程是指從出生起到死亡時止。因此推理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這也印證了《民法典》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規(guī)定。同時,我們可以認為只要是自然人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因此又可推理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這又印證了《民法典》第十四條“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的規(guī)定。此兩處是本知識點的重要結論,也是出題人關注的焦點,在考察中常以挖空式的原文考察法出題。
第三步,在“始于出生,終于死亡”這個結論基礎上繼續(xù)精確鎖定這一資格的起始點,也就是具體以何為標準判定出生、死亡?基于當代產婦多在醫(yī)院生產等現(xiàn)實,《民法典》第十五條規(guī)定:“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jù)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jù)證明的時間為準。”這也就給了我們明確的判定出生、死亡的標準。此處在考察時,出題人多以帶有多個日期的案例讓考生判斷具體的出生日期。
第四步,關于這一活人具有的法律資格——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本應到此結束,但法律具有嚴謹性,也具有人間溫情,因此我們還要繼續(xù)關注尚未出生和死亡之后階段所對應的胎兒、死者的利益。根據(jù)《民法典》第十六條規(guī)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根據(jù)《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jīng)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這兩條的規(guī)定讓我們認識到:法律對胎兒利益保護是肯定的態(tài)度,但最終胎兒未能出生的除外。法律對死者利益保護也是肯定的態(tài)度,若受侵害可由相應人員依法維護。此兩條在出題考察中基本不涉及利益具體維護措施,多對法律是否保護等態(tài)度上的認定進行考察。
綜上四步,我們就能夠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在邏輯清晰把握以及對考試中該知識點的側重所在比較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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