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試備考-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政策 - 行測知識

招警考試備考-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政策減小字體增大字體招警考試備考-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政策

1、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政策的含義。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是指導治安管理處罰的一項基本政策。處罰是治安管理的必要手段,當罰不罰難以制止治安違法行為的發(fā)生,但處罰的目的是為了教育本人和他人,維護治安秩序。教育是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處罰是教育的輔助于段。對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者,我們堅持教育多數(shù),處罰少數(shù),并且要寓教育于處罰的全過程。

(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政策的基本要求

1.以教為主,寓教于罰。所謂教育,主要是指法制教育,要求被教育者必須懂法、守法,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拒絕教育。處罰也是一種教育,其目的是通過處罰促使違法者幡然醒悟,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所以要寓教育于處罰的全過程。

2.教育多數(shù),處罰少數(shù)。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多發(fā)生在一般法制觀念不強的群眾之中,這些人中的絕大多數(shù)是能夠改正的。對于這些人要重在教育,對情節(jié)輕微,并能及時改正或者主動承認錯誤的,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罰;對情節(jié)較惡劣的,要給以必要的懲戒。懲戒的目的,也是教育,使其遵紀守法,樹立公德。

3.當罰則罰,罰如其分。說服教育不是萬能的,對依法當罰的違法者,要依法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或行政拘留等處罰。否則,不能嚴肅法紀,不能教育本人和他人,也就無法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處罰一定要適當,適用什么形式的處罰,處罰到什么程度,都要有利于教育受罰者,不能感情用事、畸輕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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