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備考知識:警察權 - 行測成功經驗
政法干警備考知識:警察權減小字體增大字體警察權
狹義的警察權,是公安機關權力的同義語,廣義的警察權,是國家機關有關警察行為的決策和實施的權力。
廣義的警察權是體現國家警察行為的權力。警察權屬于國家,是國家基本權力的組成部分。我國的警察權包括國家機關關于公安工作的立法權、決策權和執(zhí)行權。它是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衛(wèi)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和公眾安全的權力。
狹義警察權意義上的立法,只限于規(guī)定警察機關的職權;廣義警察權意義上的立法,除規(guī)定警察機關的職權之外,還規(guī)定政府以及國家領導人的警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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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試備考-人民警察的獎懲制度 - 行測知識
招警考試備考-人民警察的獎懲制度減小字體增大字體招警考試備考-人民警察的獎懲制度
獎懲,是獎勵和懲處的總稱。獎勵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下級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實施的精神和物質上的嘉勉和表彰;懲處是指公安機關為了維護整體利益并保證組織的正常運轉,對違反組織紀律并造成損失的人民警察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的處罰措施。
(一)獎勵
注重開展獎勵工作是公安機關的優(yōu)良傳統,可以說,從優(yōu)公安隊伍開始就有了公安機關的獎勵工作。
公安機關獎勵工作是公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的有效手段,在加強公安人事管理、促進公安工作和讀物建設剛面起著重要的作用。早在建國初期,公安部就制定施行了《人們公安機關立功創(chuàng)模運動試行辦法》等規(guī)章制度。1984年公安部有制定施行了《人民警察獎懲條例(試行)》。隨著形勢的不斷發(fā)展,公安機關獎勵工作也面臨諸多的新情況、新問題。為加強公安機關獎勵工作,促進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2003年根據《人民警察法》、《國家軍隊文職招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結合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的實際,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以下簡稱《獎勵條令》)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頒布施行《獎勵條令》是公安機關獎勵工作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六精神,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的具體體現。標志著公安機關獎勵工作在規(guī)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設上邁出了新的步伐。
1獎勵公安做的原則
《獎勵條令》第三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獎勵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1實事求是,按績施獎
2發(fā)揚民主貫徹群眾路線,
3公開公平公正
4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
1.獎勵的種類和等級。
集體獎勵: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個人獎勵:授予榮譽稱號,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2.獎勵的審批權限和方式。根據《人民警察獎懲條例》第13條規(guī)定,個人嘉獎、集體嘉獎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審批;個人三等功、集體三等功,屬于地、市公安處、局以下機關的,由地、市公安處、局審批;屬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和公安部機關的,分別由公安廳、局和公安部審批。個人一、二等功和集體二等功,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批;公安部機關的,由公安部審批。集體一等功和授予英雄模范稱號的,由公安部審批。
根據《人民警察獎懲條例》第14條規(guī)定,對獲得獎勵的個人,給予一定物質獎勵,并頒發(fā)獎章、證書;對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根據有關規(guī)定,予以提前晉升警銜。對獲得獎勵的集體,給予一定物質獎勵,并頒發(fā)集體嘉獎證書、集體立功獎狀、錦旗。
3.獎勵的條件和標準。
《獎勵條令》第十條規(guī)定,副歌下列條件之一的集體,應當給予獎勵:
(1)在偵破刑事案件中,團結協作,不怕艱險,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作出突出成績的。
(2)在維護社會治安,處置突發(fā)事件,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行動迅速,措施得當,有顯著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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