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法律常識之民法(40):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指當事人以將來確定發(fā)生的事實作為限制法律行為效力之附款的法律行為。2.期限的構成。兩個要求:①期限是將來確定發(fā)生的事實。②期限是當事人約定的,而非法定的。3.始期與終期。(1)始期(生效期限),指期限屈至時,法律行為開始生效的期限。例如:本合同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2)終期(失效期限),指期限屆滿時,法律行為失效的期限。例如:甲、乙約定,如果丙死亡,則甲、乙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失效。4.確定期限與不確定期限。(1)確定期限。指作為期限內容的將來事實不僅必定發(fā)生,而且發(fā)生的時間亦屬確定的期限。例如約定:“北京奧運會開幕之日,即將汽車借給你使用3個月?!?2)不確定期限。指作為期限內容的將來事實雖必定發(fā)生,唯何時發(fā)生并不確定的期限。例如約定:“下一次下雨時,即將借給你的雨傘還我?!毖a記:孟德斯鳩說過,氣候也能影響法律。若前面的約定是兩個生活在撒哈拉沙漠居民的約定,則為附不能解除條件的合同,合同視為未附條件。典型真題〔I〕劉某欠付某100萬元貨款雇期未還真劉某不知所蹤。劉某之子小劉為替父還債,與何某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未約定租期,僅約定:“月租余1萬元,用租金抵貨款,如劉某出現(xiàn)并還清貨款,本合同終止,雙方再行結算。”下列哪些表述是錯誤的?A.小劉有權隨時解除合同B.何某有權隨時解除合同C.房屋租賃合同是附條件的合同D.房屋租賃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答案解析]①性質認定。小劉與何某的合同,首先是“第三人代為清償”(劉某欠何某的100萬無,由小劉代為清償)。其次是“代物清償”,即“原定給付”(返還100萬元欠款的債務)以“他種給付”(小劉將房屋不定期出租給何某居?。﹣砬鍍?。②能否任意解除租賃合同?但就租賃合同而言,該租賃合同系不定期租賃合同,根據《合同法》第232條,出租人小劉與承租人付某均享有任意解除權。但是合并觀察,結論有所不同。該租賃合同系小劉與何某間“代物清償協(xié)議”的組成部分,而代物清償協(xié)議的雙方當事人并不享有任意解除權。因此,A選項表述錯誤,當選;B選項表述錯誤,當選。③小劉與合同約定的附款內容是:“如劉某由現(xiàn)并還清貨款,本合同終止?!倍鴦⒛呈欠癯霈F(xiàn)這一未來事實不確定,故為條件,而非期限。故C選項表述正確,不當選;D選項表述錯誤,當選?!睮I〕甲公司員工魏某在公司年會抽獎活動中中獎,依據活動規(guī)則,公司資助中獎員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費用,如員工離職,則資助失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A.甲公司與魏某成立附條件贈與B.甲公司與魏某成立附義務贈與C.如魏某次年離職,甲公司無給付義務D.如魏某次年未離職,甲公司在給付前可撤銷資助[答案解析]①“如員工離職,則資助失效”表明,魏某并不負有“不離職的義務”,而是“若魏某離職,贈與合同失效?!币虼?,該贈與合同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贈與,不屬于附義務的贈與。故A選項正確;B選項錯誤。②若魏某次年離職,所附解除條件成就,贈與合同失效,甲公司無給付義務。故C選項正確。③根據《合同法》第186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享有任意撤銷權。故D選項錯誤。
考試法律常識之民法(167):房屋租賃合同的特別無效事由
①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建設的房屋所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許可證或者經批準的,有效)(《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3條);②就未經批準建設的臨時建筑所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批準的,有效)(《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4條);③房屋租賃合同的合法轉租,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期限的,超過部分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15條)。④房屋租賃合同的非法轉租,轉租合同無效(但自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有效)(《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16條)。2.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時的處理。①房屋已交付使用的,出租人有權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房屋(請求權基礎既可以是返還原物請求權,也可以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②房屋已交付使用的,出租人有權請艱承租人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請求權基礎為不當得利請求權,已經發(fā)生的對房屋的占有使用不能返還,返還相當于租金的價額)(《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