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yè)綜合》刑法學:共同犯罪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結構和共同犯罪人結合形式的總稱。共同犯罪的形成形式,是指共同犯罪是如何形成的。共同犯罪的結構形式,是指共同犯罪內部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人的結合形式,是指共同犯罪有無組織形式。我國刑法理論中通常按照四個不同標準,將共同犯罪的形式分為以下四類八種: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這是根據(jù)共同犯罪是否能夠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任意形成而對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劃分。任意共同犯罪,簡稱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可以由一個人單獨實施的犯罪,當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時,所構成的共同犯罪。其特點是:刑法對犯罪主體的人數(shù)沒有限制。如果二人共同實施,則成立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簡稱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其特點是:犯罪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一個人不可能單獨構成犯罪。在我國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兩種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條規(guī)定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等。二是集團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條規(guī)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二、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這是根據(jù)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而對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劃分。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簡稱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著手實行犯罪前形成。這種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實踐甚為常見。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謀作為該罪的共同犯罪與他罪的單獨犯罪的區(qū)分標準,比如,依據(jù)刑法第310條規(guī)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事前有通謀的,構成共同犯罪,否則構成窩藏、包庇罪。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簡稱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著手實行犯罪之時或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形成。如甲對乙實施搶劫,已奮起抗爭,恰甲之友丙經過。甲請丙幫忙時,共同搶得乙身上錢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為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三、簡單共同犯罪和復雜共同犯罪這是根據(jù)共同犯罪人之間是否有分工所劃分的共同犯罪形式。簡單共同犯罪,簡稱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實行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某一具體規(guī)定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也即在簡單共同犯罪中,只有實行犯,而沒有教唆犯、組織犯和幫助犯。例如:甲、乙各向丙刺一刀將丙殺死。復雜共同犯罪,簡稱復雜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這種分工具體表現(xiàn)為:組織犯對整個犯罪活動予以組織策劃、指揮領導;教唆犯使他人產生犯罪意圖,并不實施犯罪實行行為;實行犯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幫助犯對犯罪的實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狀態(tài),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幫助。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這是依據(jù)共同犯罪有無組織形式而對共同犯罪形式進行的劃分。一般共同犯罪,簡稱一般共犯,又稱非集團性共犯,指沒有特殊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點是:共同犯罪人為實施某種犯罪則臨時結合,一旦犯罪完成,這種結合便不復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簡單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復雜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簡稱特殊共犯,亦稱有組織的共同犯罪,通稱為犯罪集團。根據(jù)刑法第26條第2款的規(guī)定,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據(jù)此,犯罪集團成立,必須具有如下條件:(1)犯罪主體必須是三人以上。(2)犯罪組織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實施犯罪。(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組織具有相當?shù)姆€(wěn)定性。(4)犯罪分子之間相互糾合體現(xiàn)出一定的組織性。

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教學組織形式-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9-15 15:23:35(一)教學組織形式的歷史發(fā)展1、什么是教學組織形式(1) 統(tǒng)考的觀點教學組織形式是指為完成特定的教學任務,教師和學生按一定要求組合起來進行活動的結構 教學組織形式不是固定不變的東西。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科學、文化的發(fā)展及其對人才培養(yǎng)要求的不斷提高,教學組織形式也不斷發(fā)展和改進(2) 孫俊三《教育原理》的觀點 教學組織形式是指為完成特定的教學任務,教師和學生按一定要求組合起來進行活動的結構。它是教學活動的結構特征,規(guī)定了以什么樣的外部形式使教學活動的各要素在特定的時空條件下展開運行2、教學組織形式的制約因素第一、生產和社會生活的需要第二、教學內容的廣度和深度 第三、課程的結構及其復雜程度第四、隨著科學技術發(fā)展而出現(xiàn)的教學手段和設備3、教學組織形式的歷史發(fā)展(1) 統(tǒng)考的觀點 第一、古代教學組織形式:個別教學,同時出現(xiàn)了集體教學的萌芽 第二、近代教學組織形式:班級授課制 第三、現(xiàn)代教學組織形式:對班級授課制的改革,出現(xiàn)了有機實驗學校、道爾頓制、文內特卡制、格雷制、設計教學法等各種新的教學組織形式(2) 孫俊三《教育原理》的觀點 第一個階段:從古代的個別教學制向近代的班級授課制轉變,這一轉變大致起于 16 世紀的西歐,到19 世紀末趨于成熟,并廣泛推行第二個階段:從近代單一化的教學組織形式向現(xiàn)當代多樣化的教學組織形式轉變,這一轉變從 19 世紀末 20 世紀初開始,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隨著現(xiàn)代科學技術革命的興起和人類文明的進化,出現(xiàn)了新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