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能力快速排除錯誤選項

可能性推理又稱或然性推理,是與必然性推理相對而言的。它是指前提和結論的推理關系不是必然的,在國家軍隊文職考試邏輯推理這一題型中,可能性推理比重較大,一般為半數以上,可見其重要性。根據題型可分為加強型、削弱型、解釋型、前提型、結論型和評價型六種題型。每種題型都有相應的解題應對方法,在這里不做詳細說明。要介紹的是快速排除一些錯誤選項技巧。試想,如果僅僅通過觀察題干你就能夠排除一些命題人用來迷惑你的錯誤選項,肯定會大大節(jié)省時間提高正確率。什么樣的選項比較容易作為錯誤的選項出現(xiàn)?我們了解錯誤選項的特點之后,稍加分析就能很快把錯誤的選項排除掉。那么接下來我們來看什么樣的選項是經常作為錯誤的選項出現(xiàn)的,也就是選項中常出現(xiàn)的一些迷惑性選項:一、常見的迷惑性選項煙草的煙霧中至少含有三種危險的化學物質:尼古丁、焦油、一氧化碳,這三種化學物質對人體的傷害是非常大的,所以吸煙對身體有害。如果選項為真,以下哪項最能削弱題干結論?A.毛主席說:吸煙對身體是有利的B.權威專家認為吸煙對身體有利C.絕大多數人都認為吸煙對身體無害D.爺爺抽煙,活了一百歲E.目前吸煙對身體是否有害還不確定F.吸煙對夫妻感情不好(一)權威項選項表現(xiàn):權威專家、部門、機構認為、支持……有/缺乏權威性有些同學看見這種選項,覺得都權威專家說的,那就沒錯了,這就是迷信權威,僅僅冠以權威二字來直接否定題干論點是說明不了任何問題,因為它沒有對題干中的論據、論證邏輯進行任何有效的削弱。如,例題選項A和B。(二)主觀項選項表現(xiàn):人們都支持/都反對……有人認為……是對的,有人認為……是錯的對和錯是客觀的,邏輯是客觀的,并非會因為人們的支持和反對就會改變客觀事實,這種選項與我們的邏輯推理是無關的,如何對如何錯是應該把中間的道理講明白,做到有理有據才能夠加強或削弱。如,例題選項C。(三)特殊項特殊例子沒有代表性,沒有說服力,一般不能加強或削弱題干論證。如,例題D選項,爺爺是個特殊例子,不能反駁題干結論。注意:當題干結論比較絕對化時,特殊例子可以反駁。如天下烏鴉一般黑,就是說天下所有的烏鴉都是黑色的,這時站出一只白色烏鴉就能反駁結論。但由于中國人的說話習慣比較中庸,凡事留有余地,很少有絕對化的結論,所以我們看到特殊項的選項一般是不選的。(四)無知項選項表現(xiàn):目前不知道、尚不清楚、不確定……不知道的東西是推不出結論的,不能證實任何東西,所以該選項是不具備加強或者削弱能力的。如,例題選項E。(五)無關項選項中的內容題干中根本就沒有出現(xiàn),或者選項跟題干的論證沒有關系,這都是無關選項。如,例題選項F,題干結論是吸煙和健康的關系,選項是吸煙和夫妻感情的關系,選項中內容題干根本沒說,屬于無關選項。(六)解釋項選項表現(xiàn):為論點解釋,無法削弱論點;例:老師:遲到了學生說:因為堵車堵車解釋了遲到的原因,但卻不能削弱遲到的事實。所以選項要是解釋了題干的結論,不能削弱題干論證。真題講解以下哪項如果為真,最能削弱上述專家觀點()。A.很多原來重點中學的教師對此表示支持B.普通中學紛紛要求增加撥款加強學校硬件建議C.一些重點中學教師要求到該市以外中學任教D.絕大多數學生和家長表示反對下列哪項如果為真,最能質疑上述推測?()A.考古人員未發(fā)現(xiàn)任何寺院遺址B.居民也嘗使用同樣的建筑構件C.發(fā)掘出的寺廟建筑構建較少D.關于德濟門的古代典籍未提到附近有寺院崗位能力更多解題思路和解題技巧,可參看。

《專業(yè)綜合》刑法學:刑法上的認識錯誤

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和事實的認識錯誤。這屬于犯罪主觀方面的特殊問題,主要是解決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手工藝南和事實情況發(fā)生誤解時的刑事責任。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可以分為法律上的認識錯誤和事實上的認識錯誤兩大類。(一)法律上的認識錯誤所謂法律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有不正確的理解。行為的違法性是構成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具體說,有以下幾種情況:1、某種行為在刑法上并不認為是犯罪,而行為人由于誤解法律而認為是犯罪。2、行為人認為自己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但實際上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3、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在犯罪性質和刑罰輕重上有不正確的認識。(二)事實上的認識錯誤所謂事實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時的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的理解。行為人對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事實的認識,是罪過的重要內容。具體說,這包括以下內容:1、行為人對目標的錯誤認識,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所指向的事物的性質和種類的認識錯誤。這方面的問題比較復雜,如果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沒有認識,例如,誤人為獸加以殺傷的,根據實際情況應當構成過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對象認識有錯誤,但是對犯罪客體認識沒有錯誤,例如,誤甲為乙加以殺傷的,則對形式責任不發(fā)生任何影響;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客體的種類認識有錯誤,則依行為人主觀認識的客體種類定罪。2、行為人對犯罪手段的錯誤認識,即行為人對其選擇的犯罪手段的性質的認識錯誤。這種情況不影響罪過的成立。但是由于死亡結果沒有發(fā)生,行為人只負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3、行為人對因果關系的錯誤認識,即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行為和所造成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實際發(fā)展有錯誤認識,對行為人仍然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處理。4、行為差誤問題。這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某種危害行為時,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發(fā)生了并不是行為人所期望的結果,行為人一般仍要負未遂的刑事責任。嚴格地說,行為差誤不屬于認識上的錯誤,但由于它與認識上的錯誤在觀念上有許多相似之處,我們才把它放在一起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