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備考知識:公安策略原則 - 行測成功經(jīng)驗

政法干警備考知識:公安策略原則減小字體增大字體公安策略原則

(一)孤立、打擊少數(shù),爭取分化、改造多數(shù)。

(二)區(qū)別對待,突出重點。

沒有區(qū)別,就沒有政策;沒有重點,就沒有策略。

(三)迂回、隱蔽的原則

(四)寬嚴相濟,網(wǎng)開一面。

(五)爭取社會同情,照顧統(tǒng)一戰(zhàn)線。

(六)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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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試備考-公安機關的刑事執(zhí)法權 - 行測知識

招警考試備考-公安機關的刑事執(zhí)法權減小字體增大字體招警考試備考-公安機關的刑事執(zhí)法權

(一)立案權

立案是我國刑事訴訟的一個獨立程序,是刑事訴訟活動的開始。只有經(jīng)過立案,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才有合法的依據(jù),才能行使偵查權力。公安機關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行使立案權。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材料后通過審查,認為有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并且屬于本身的管轄范圍時,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舉報。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對于不屬自己管轄的,應及時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二)偵查權

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公安機關的偵查權由下列具體權力組成:有權收集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jù);有權訊問犯罪嫌疑人(包括傳喚犯罪嫌疑人);有權詢問證人(包括通知證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有權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進行勘驗或檢查;有權進行偵查實驗;有權為收集犯罪證據(jù)和查獲犯罪人進行搜查;有權扣押物證、書證(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有權依照法律程序對刑事偵查對象的通信進行檢查;有權對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有權通緝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等等。

《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jīng)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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