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考試法學知識:故意概述-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20-03-01 18:07:01故意概述1.我國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例外。故意或過失只能二擇一,不存在復合罪過二合一的情形。2.要將犯罪故意與一般生活意義上的 故意 相區(qū)別。犯罪故意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特定內容,而一般生活意義上的 故意 只是表明行為人有意識地實施某種行為。同樣,要區(qū)分刑法上的故意和行政違法的故意。如違反交通法規(guī)屬于違反行政法上的故意,但不是刑法上的故意。構成交通肇事,僅僅達到刑法上的過失要求。刑法上的故意要求達到認識到了危害結果發(fā)生,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發(fā)生。3.要將犯罪故意與單純的認識或者單純的目的相區(qū)別。故意是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統一。因此既不能用意志因素代替故意,也不能用認識因素代替故意。4.故意是對客觀不法要素(質的要素)的認識。認識到不法要素(尤其是結果、對象、身份要素),才成立故意;不法的量的要素(數額、情節(jié)、次數)、濫用職權罪的損害結果,責任要素,違法性認識,不是故意成立的必要認識要素。

2020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考試法學知識:直接故意-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20-03-01 18:07:57直接故意(有目的的故意)1.直接故意認識因素:(1)一般認識內容:要求認識到法益侵犯性(實質的違法性),而非形式違法性。明知自己行為的內容與社會意義,即自身行為的物理性質、內容、作用、危害結果等。(2)對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要素的認識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要素需要根據法律法規(guī)、經驗法則或一般人的價值觀念(社會的一般觀念)做出判斷的要素。只需認識事實屬性,無需認識法律屬性。(3)不需要認識的內容故意的成立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所有的客觀事實,結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結果、客觀的超過因素等,只要求具有認識的可能性。2.直接故意意志因素:希望危害結果的發(fā)生直接故意有兩種類型:一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追求這種結果發(fā)生;二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無論其意志因素如何,都屬于直接故意。

放火罪-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8-10 23:11:35(一)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二)構成要件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2、客觀方面表現為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1)首先要有放火行為;放火是行為人使用引火物直接點燃財物,制造火災的行為。放火行為大多數是作為,也可能表現為不作為,如森林防火員發(fā)現起火,在能撲滅時為了發(fā)泄對單位的不滿而不予撲救。2)其次要危害公共安全;包括威脅到公共安全和對公共安全造成現實損害兩種情形;前者是對公共安全雖然沒有造成現實損害,但已經有造成損害的現實危險;后者是對公共安全已經造成現實損害,即已經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重大公私財產的損失。3、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前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后者一般是為了追求另一個目的而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或結果發(fā)生。4、犯罪主體是年滿14周歲以上的自然人(三)認定1、既遂與未遂放火罪是危險犯。只要放火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管是否發(fā)生了實際后果,都構成放火罪的既遂,只是未發(fā)生嚴重結果時適用第114條,發(fā)生結果時屬于結果加重犯,適用第115條。我國理論界均采獨立燃燒說,認為只要行為將目的物點燃后,已經達到脫離引燃媒介也能夠獨立燃燒的程度(即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即應視為放火罪的既遂(當然這種情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反之為未遂,如正在點火時被抓??;由于目的物本身的特點(如因潮濕或其他原因)難以引燃等。2、放火罪與以放火的方法實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放火罪與以放火的方法實施的殺人、破壞行為客觀上行為方法相同。其區(qū)別關鍵看客觀上放火行為是否危及到了公共安全,主觀上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是否明知。(四)處罰刑法第114條規(guī)定了放火罪的危險犯,對于放火罪的危險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條第1款規(guī)定了放火罪的結果加重犯,對于放火罪的結果加重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