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文職招聘考試行測法律法規(guī)常識:房屋拆遷后,原來的租賃合同還有效嗎? - 行測知識
軍隊文職招聘考試行測法律法規(guī)常識:房屋拆遷后,原來的租賃合同還有效嗎?減小字體增大字體軍隊文職招聘考試行測法律法規(guī)常識:房屋拆遷后,原來的租賃合同還有效嗎?
房屋拆遷后,房屋租賃關系仍然有效,雙方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繼續(xù)履行,出租人不能以此為理由終止租賃合同,但由于以前的房屋被拆除了,所以承租人可以住在補償安置的房屋里。
如果補償安置的房屋和以前的房屋條件不一樣,雙方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調整租金。如果不符合原來的用途,承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參考法律法規(guī)條文【軍隊文職招聘考試信息網】: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用戶名:!查看更多評論
分值:100分55分1分
內容:!
通知管理員驗證碼:點擊獲取驗證碼
考試法律常識之民法(148):違約行為的形態(tài)
違約行為形態(tài),簡稱違約形態(tài),是指根據(jù)違約行為違反義務的性質和特點而對違約行為所作的劃分。根據(jù)《合同法》第107、108、111條的規(guī)定,違約行為包括以下形態(tài):(一)預期違約(★★)預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與默示毀約。在發(fā)生預期違約時,非違約方有三個救濟渠道:①主張違約責任,無須等待履行期屆至。②解除合同。③等待合同履行期屆至后,要求對方實際履行,如對方仍不履行,則預期違約轉化為實際違約。1.明示毀約。指在履行期屆至前,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形態(tài)。明示毀約的構成要件是;①債務履行期尚未屆至。②明確肯定地向對方表示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義務。③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④無正當理由。2.默示毀約。指在履行期屆至前,債權人有確切的證據(jù)證明,在合同履行期屆至時,債務人將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債務,且債務人拒絕為履行債務提供相應擔保的違約形態(tài)。默示毀約的構成要件是:①債務履行期尚未屆至。②一方當事人以行為表明其將不會履行合同義務。例如,特定物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又將該特定物出賣給第三人,并已經交付或者辦理過戶登記,所有權已經轉歸第三人。再比如,提供勞務的合同或者以特殊的技能、才干的提供作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履行期屆至前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喪失提供該技能、才干的能力,并且該狀態(tài)將持續(xù)至履行期到來的。又比如,一方有證據(jù)證明對方具有《合同法》第68條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中止履行后,對方拒絕或者不能提供相應的擔保的。③一方須“證據(jù)證明”對方的行為表明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④以其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不提供履行擔保。(二)實際違約(★★)債務履行期屆至后,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全面而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為實際違約。一旦債務履行期屆至,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適當,無須經債權人催告,即構成違約,此即所謂“期限代人催告”。實際違約包括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三類。1.拒絕履行。又稱不履行,指履行期限到來之后,僨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債務的行為。2.遲延履行。包括:①遲延給付,又稱債務人遲延,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后,能夠履行債務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②遲延受領,指債權人應當對債務人的履行及時受領而沒有受領。3.不完全厲行。指債務人雖有履行行為,但在履行數(shù)量、質量、方式、地點等方面存在瑕疵。不完全履行的進一步分類存在較多爭議,多數(shù)教科書將其分為:①部分履行。②瑕疵履行。典型真題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服裝加工合同,約定乙公司支付預付款一萬元,甲公司加工服裝1,000套,3月10日交貨,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萬元。3月10日,甲公司僅加工服裝900套,乙公司此時因瀕臨破產致函甲公司表示無力履行合同。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09年.卷三.10題一C)A.因乙公司已支付預付款,甲公司無權中止履行合同B.乙公司有權以甲公司僅交付900套服裝為由,拒絕支付任何貨款C.甲公司有權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為由,請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D.因已公司喪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順序履行抗辯權[答案解析]①根據(jù)《合同法》第68條,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但須通知對方。②合同成立后,一方當事人按照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合同價款預先支付給對方的款項叫作預付款。預付款為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起一定的資助作用,具有支援性質,但不起保證作用。合同履行后,預付款成為應付價款的組成部分,如果沒有履行合同,則預付款應當予以退還。但是,除非支付的預付款相當充分,確保了義務人的履行能力,否則支付部分預付款并不具有阻止收款方行使不安抗辨權的效力。故A選項錯誤。③根據(jù)《合同法》第67條,乙公司可以行使順序履行抗辯權,有權拒絕相應的履行要求,即拒絕支付100套服裝的貨款,但不得拒絕支付任何貨款。故B選項錯誤。④《合同法》第108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這是關于預期違約的規(guī)定。本題中,雖然乙公司債務的履行期限于3月15日屆至,但乙公司于3月10日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債務,構成明示毀約,自3月10日起,甲公司有權對乙公司主張預期違約的違約責任,故C選項正確。⑤順序履行抗辨權只能由應當后履行的一方行使,甲公司屬于應當先履行的一方,故甲公司不可能享有順序履行抗辯權,故D選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