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文職招聘考試常識民法學-債權 - 行測知識

軍隊文職招聘考試常識民法學-債權減小字體增大字體軍隊文職招聘考試常識民法學-債權1.含義:在債的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稱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債權是指債權人得請求特定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2.債的發(fā)生根據:合同之債,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

(1)侵權之債:如一方實施侵權行為,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產生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2)合同之債

(3)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是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受益方為善意時,若損失大于利益,只返還現存利益;若損失小于利益,返還利益的范圍以損失為準。受益方為惡意時,應返還其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損失,還須就損失與利益之間的差額進行賠償。

(4)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管理人享有要求受益人償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的權利。管理人只就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本人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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