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稿酬所得-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8-30 17:23:011.范圍界定(1)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 出版、發(fā)表 而取得的收入,作品包括文學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2)作者去世后,財產(chǎn)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應征收個人所得稅。(3)任職、受雇于 報紙、雜志 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 專業(yè)人員 ,因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 工資、薪金所得 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除上述專業(yè)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 稿酬所得 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4) 出版社 的專業(yè)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 稿酬所得 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2.應納稅額的計算(1)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800) 20% (1-30%)(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 (1-20%) 20% (1-30%)3.計征方法:按次計征(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應視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2)同一作品先在報刊上連載,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報刊上連載的,應視為兩次稿酬所得征稅,即連載作為一次,出版作為另一次。(3)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取得收入的,以連載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為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發(fā)表時,以預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應合并計算為一次。(5)同一作品出版、發(fā)表后,因添加印數(shù)而追加稿酬的,應與以前出版、發(fā)表時取得的稿酬合并計算為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勞務報酬所得-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8-30 17:22:401.范圍界定(1)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 非雇傭 的各種勞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設計、醫(y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演出、技術服務、介紹服務、代辦服務等。(2)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但不在公司任職、受雇,其取得的董事費、監(jiān)事費收入,按照 勞務報酬所得 項目征稅;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lián)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jiān)事的,應將董事費、監(jiān)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tǒng)一按 工資、薪金所得 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3)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 勞務報酬所得 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2.計征方法:按次計征(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2)屬于同一事項連續(xù)取得收入的,以 1個月 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3.應納稅額的計算(1)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800) 20%(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 (1-20%) 20%(3)每次收入的 應納稅所得額 超過20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 (1-20%)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