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考試:刑法修正案(九)全文公布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yè)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yè)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yè),期限為三年至五年?!氨唤箯氖孪嚓P職業(yè)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guī)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其他法律、行規(guī)對其從事相關職業(yè)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倍?、將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jié)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zhí)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zhí)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比?、將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改為:“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坝捎谠庥霾荒芸咕艿臑牡湹仍蚶U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zhí)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zhí)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zhí)行。”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五、將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修改為:“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犯前款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绷⑿谭ǖ谝话俣畻l之一修改為:“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盀榭植阑顒咏M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皢挝环盖皟煽钭锏?,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逼?、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后增加五條,作為第一百二十條之二、第一百二十條之三、第一百二十條之四、第一百二十條之五、第一百二十條之六:“第一百二十條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的;“(三)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絡的;“(四)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坝星翱钚袨?,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暗谝话俣畻l之三以制作、散發(fā)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fā)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暗谝话俣畻l之四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暗谝话俣畻l之五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暗谝话俣畻l之六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卑?、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皺C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坝星皟煽钚袨?,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本?、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笔?、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十一、將刑法第一百七十條修改為:“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笔?、刪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十三、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熬郾娀蛘咴诠矆鏊敱姺盖翱钭锏?,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笔?、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十五、將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笔?、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笔摺⑿谭ǖ诙傥迨龡l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皢挝环盖叭钭锏?,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笔恕⑿谭ǖ诙倭畻l第三款修改為:“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笔拧⒃谛谭ǖ诙倭畻l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jiān)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jiān)護、看護的人,情節(jié)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皢挝环盖翱钭锏?,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坝械谝豢钚袨椋瑫r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二十、將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倍弧⒃谛谭ǖ诙倨呤邨l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倍?、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皞卧旃?、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皞卧臁⒆冊?、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倍?、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jié)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二十四、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皢挝环盖翱钭锏模瑢挝慌刑幜P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倍濉⒃谛谭ǖ诙侔耸臈l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盀樗藢嵤┣翱罘缸锾峁┳鞅灼鞑幕蛘咂渌麕椭?,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按嫠嘶蛘咦屗舜孀约簠⒓拥谝豢钜?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倍?、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倍?、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倍恕⒃谛谭ǖ诙侔耸鶙l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規(guī)規(guī)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jiān)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jié)嚴重的;“(四)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坝星皟煽钚袨?,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倍拧⒃谛谭ǖ诙侔耸邨l后增加二條,作為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fā)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fā)布信息的?!皢挝环盖翱钭锏模瑢挝慌刑幜P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坝星皟煽钚袨?,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暗诙侔耸邨l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皢挝环盖翱钭锏模瑢挝慌刑幜P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坝星皟煽钚袨?,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三十、將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guī)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比?、將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yè)和教學、科研、醫(y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痹黾佣钭鳛榈谌?、第四款:“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比?、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將刑法第三百條修改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比?、將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修改為:“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比?、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皢挝环盖翱钭锏模瑢挝慌刑幜P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坝械谝豢钚袨椋欠ㄕ加兴素敭a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比?、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八條之一:“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坝星翱钚袨椋孤秶颐孛艿?,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公開披露、報道第一款規(guī)定的案件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皢挝环盖翱钭锏?,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三十七、將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修改為:“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比?、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修改為:“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比?、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修改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皢挝环盖翱钭锏?,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彼氖⑿谭ǖ谌俣l修改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彼氖?、將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jié)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懊髦酥圃於酒范鵀槠渖a、買賣、運輸前款規(guī)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彼氖?、將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修改為:“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敖M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胺盖皟煽钭?,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盀榻M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彼氖h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四十四、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埃ǘ┴澪蹟殿~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埃ㄈ┴澪蹟殿~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胺傅谝豢钭?,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有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胺傅谝豢钭铮械谌椧?guī)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jié)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彼氖?、將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修改為:“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彼氖?、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四十七、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四十八、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彼氖?、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修改為:“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xù)費,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五十、將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戰(zhàn)時從重處罰?!蔽迨弧⑿谭ǖ谒陌偃龡l修改為:“戰(zhàn)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蔽迨⒈拘拚缸?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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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全文發(fā)布時間:2017-06-0410:54:08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全文新修訂的國家審計準則公布明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日前簽署第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公布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據悉,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于今年7月8日經審計長會議審議通過。新的審計準則包括總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審計計劃、審計實施、審計報告、審計質量控制和責任、附則,共七章。審計準則對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基本程序作了系統規(guī)范,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履行法定審計職責的行為規(guī)范,是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的職業(yè)標準,是評價審計質量的基本尺度,適用于審計機關開展的各項審計業(yè)務。審計準則的修訂和頒布,是繼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修訂后,中國審計法制建設的又一件大事,是完善中國審計法律制度的重大舉措,是國家審計準則體系建設史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對規(guī)范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的行為,保證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發(fā)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和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有十分重大的意義。修訂后的審計準則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第三章審計計劃第四章審計實施第一節(jié)審計實施方案第二節(jié)審計證據第三節(jié)審計記錄第四節(jié)重大違法行為檢查第五章審計報告第一節(jié)審計報告的形式和內容第二節(jié)審計報告的編審第三節(jié)專題報告與綜合報告第四節(jié)審計結果公布第五節(jié)審計整改檢查第六章審計質量控制和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和指導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的行為,保證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發(fā)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和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履行法定審計職責的行為規(guī)范,是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的職業(yè)標準,是評價審計質量的基本尺度。第三條本準則中使用應當、不得詞匯的條款為約束性條款,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必須遵守的職業(yè)要求。本準則中使用可以詞匯的條款為指導性條款,是對良好審計實務的推介。第四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應當適用本準則。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審計機關的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加審計業(yè)務,也應當適用本準則。第五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應當區(qū)分被審計單位的責任和審計機關的責任。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中,履行法定職責、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建立并實施內部控制、按照有關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編報財務會計報告、保持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是被審計單位的責任。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本準則的規(guī)定,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獨立實施審計并作出審計結論,是審計機關的責任。第六條審計機關的主要工作目標是通過監(jiān)督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推進民主法治,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家經濟和社會健康發(fā)展。真實性是指反映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信息與實際情況相符合的程度。合法性是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遵守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情況。效益性是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實現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huán)境效益。第七條審計機關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jiān)督對象的單位、項目、資金進行審計。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jiān)督對象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第八條審計機關依法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時,也應當適用本準則。第九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應當依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獲取審計證據,作出審計結論。審計機關應當委派具備相應資格和能力的審計人員承辦審計業(yè)務,并建立和執(zhí)行審計質量控制制度。第十條審計機關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公開履行職責的情況及其結果,接受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第十一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未遵守本準則約束性條款的,應當說明原因。第二章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應當具備本準則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和職業(yè)要求。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符合法定的審計職責和權限;(二)有職業(yè)勝任能力的審計人員;(三)建立適當的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四)必需的經費和其他工作條件。第十四條審計人員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應當具備下列職業(yè)要求:(一)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本準則;(二)恪守審計職業(yè)道德;(三)保持應有的審計獨立性;(四)具備必需的職業(yè)勝任能力;(五)其他職業(yè)要求。第十五條審計人員應當恪守嚴格依法、正直坦誠、客觀公正、勤勉盡責、保守秘密的基本審計職業(yè)道德。嚴格依法就是審計人員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的審計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監(jiān)督,規(guī)范審計行為。正直坦誠就是審計人員應當堅持原則,不屈從于外部壓力;不歪曲事實,不隱瞞審計發(fā)現的問題;廉潔自律,不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陀^公正就是審計人員應當保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和態(tài)度,以適當、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審計結論,實事求是地作出審計評價和處理審計發(fā)現的問題。勤勉盡責就是審計人員應當愛崗敬業(yè),勤勉高效,嚴謹細致,認真履行審計職責,保證審計工作質量。保守秘密就是審計人員應當保守其在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對于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取得的資料、形成的審計記錄和掌握的相關情況,未經批準不得對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第十六條審計人員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時,應當保持應有的審計獨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損害審計獨立性情形的,應當向審計機關報告:(一)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二)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三)對曾經管理或者直接辦理過的相關業(yè)務進行審計;(四)可能損害審計獨立性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條審計人員不得參加影響審計獨立性的活動,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活動。第十八條審計機關組成審計組時,應當了解審計組成員可能損害審計獨立性的情形,并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損害審計獨立性:(一)依法要求相關審計人員回避;(二)對相關審計人員執(zhí)行具體審計業(yè)務的范圍作出限制;(三)對相關審計人員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復核程序;(四)其他措施。第十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審計人員交流等制度,避免審計人員因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長期與同一被審計單位接觸可能對審計獨立性造成的損害。第二十條審計機關可以聘請外部人員參加審計業(yè)務或者提供技術支持、專業(yè)咨詢、專業(yè)鑒定。審計機關聘請的外部人員應當具備本準則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職業(yè)要求。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部人員,審計機關不得聘請:(一)被刑事處罰的;(二)被勞動教養(yǎng)的;(三)被行政拘留的;(四)審計獨立性可能受到損害的;(五)法律規(guī)定不得從事公務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條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審計業(yè)務相適應的專業(yè)知識、職業(yè)能力和工作經驗。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和實施審計人員錄用、繼續(xù)教育、培訓、業(yè)績評價考核和獎懲激勵制度,確保審計人員具有與其從事業(yè)務相適應的職業(yè)勝任能力。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應當合理配備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確保其在整體上具備與審計項目相適應的職業(yè)勝任能力。被審計單位的信息技術對實現審計目標有重大影響的,審計組的整體勝任能力應當包括信息技術方面的勝任能力。第二十四條審計人員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時,應當合理運用職業(yè)判斷,保持職業(yè)謹慎,對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的重要問題保持警覺,并審慎評價所獲取審計證據的適當性和充分性,得出恰當的審計結論。第二十五條審計人員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時,應當從下列方面保持與被審計單位的工作關系:(一)與被審計單位溝通并聽取其意見;(二)客觀公正地作出審計結論,尊重并維護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三)嚴格執(zhí)行審計紀律;(四)堅持文明審計,保持良好的職業(yè)形象。第三章審計計劃第二十六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定的審計職責和審計管轄范圍,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服務大局,圍繞政府工作中心,突出審計工作重點,合理安排審計資源,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第二十七條審計機關按照下列步驟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一)調查審計需求,初步選擇審計項目;(二)對初選審計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確定備選審計項目及其優(yōu)先順序;(三)評估審計機關可用審計資源,確定審計項目,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第二十八條審計機關從下列方面調查審計需求,初步選擇審計項目:(一)國家和地區(qū)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情況;(二)政府工作中心;(三)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領導機關對審計工作的要求;(四)上級審計機關安排或者授權審計的事項;(五)有關部門委托或者提請審計機關審計的事項;(六)群眾舉報、公眾關注的事項;(七)經分析相關數據認為應當列入審計的事項;(八)其他方面的需求。第二十九條審計機關對初選審計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確定初選審計項目的審計目標、審計范圍、審計重點和其他重要事項。進行可行性研究重點調查研究下列內容:(一)與確定和實施審計項目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二)管理體制、組織結構、主要業(yè)務及其開展情況;(三)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狀況及結果;(四)相關的信息系統及其電子數據情況;(五)管理和監(jiān)督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情況及結果;(六)以前年度審計情況;(七)其他相關內容。第三十條審計機關在調查審計需求和可行性研究過程中,從下列方面對初選審計項目進行評估,以確定備選審計項目及其優(yōu)先順序:(一)項目重要程度,評估在國家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中的重要性、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領導機關及公眾關注程度、資金和資產規(guī)模等;(二)項目風險水平,評估項目規(guī)模、管理和控制狀況等;(三)審計預期效果;(四)審計頻率和覆蓋面;(五)項目對審計資源的要求。第三十一條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guī)定的程序審定。審計機關在審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前,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第三十二條下列審計項目應當作為必選審計項目:(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每年應當審計的項目;(二)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領導機關要求審計的項目;(三)上級審計機關安排或者授權的審計項目。審計機關對必選審計項目,可以不進行可行性研究。第三十三條上級審計機關直接審計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應當列入上級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并及時通知下級審計機關。第三十四條上級審計機關可以依法將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對于上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審計事項,下級審計機關也可以提出授權申請,報有管轄權的上級審計機關審批。獲得授權的審計機關應當將授權的審計事項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第三十五條根據中國政府及其機構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簽訂的協議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審計機關確定對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援助、貸款項目進行審計的,應當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第三十六條對于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一)涉及宏觀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體制、機制問題的;(二)事項跨行業(yè)、跨地區(qū)、跨單位的;(三)事項涉及大量非財務數據的;(四)其他適宜進行專項審計調查的。第三十七條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內容主要包括:(一)審計項目名稱;(二)審計目標,即實施審計項目預期要完成的任務和結果;(三)審計范圍,即審計項目涉及的具體單位、事項和所屬期間;(四)審計重點;(五)審計項目組織和實施單位;(六)審計資源。采取跟蹤審計方式實施的審計項目,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列明跟蹤的具體方式和要求。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列明專項審計調查的要求。第三十八條審計機關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兩者相結合的形式。第三十九條審計機關計劃管理部門與業(yè)務部門或者派出機構,應當建立經常性的溝通和協調機制。調查審計需求、進行可行性研究和確定備選審計項目,以業(yè)務部門或者派出機構為主實施;備選審計項目排序、配置審計資源和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草案,以計劃管理部門為主實施。第四十條審計機關根據項目評估結果,確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第四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將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經本級政府行政首長批準并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第四十二條審計機關應當對確定的審計項目配置必要的審計人力資源、審計時間、審計技術裝備、審計經費等審計資源。第四十三條審計機關同一年度內對同一被審計單位實施不同的審計項目,應當在人員和時間安排上進行協調,盡量避免給被審計單位工作帶來不必要的影響。第四十四條審計機關應當將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下達審計項目組織和實施單位執(zhí)行。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審計項目組織和實施單位應當確保完成,不得擅自變更。第四十五條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執(zhí)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調整:(一)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領導機關臨時交辦審計項目的;(二)上級審計機關臨時安排或者授權審計項目的;(三)突發(fā)重大公共事件需要進行審計的;(四)原定審計項目的被審計單位發(fā)生重大變化,導致原計劃無法實施的;(五)需要更換審計項目實施單位的;(六)審計目標、審計范圍等發(fā)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的;(七)需要調整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條上級審計機關應當指導下級審計機關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提出下級審計機關重點審計領域或者審計項目安排的指導意見。第四十七條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確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多個審計組共同實施一個審計項目或者分別實施同一類審計項目的,審計機關業(yè)務部門應當編制審計工作方案。第四十八條審計機關業(yè)務部門編制審計工作方案,應當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形成過程中調查審計需求、進行可行性研究的情況,開展進一步調查,對審計目標、范圍、重點和項目組織實施等進行確定。第四十九條審計工作方案的內容主要包括:(一)審計目標;(二)審計范圍;(三)審計內容和重點;(四)審計工作組織安排;(五)審計工作要求。第五十條審計機關業(yè)務部門編制的審計工作方案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guī)定的程序審批。在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實施審計起始時間之前,下達到審計項目實施單位。審計機關批準審計工作方案前,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第五十一條審計機關業(yè)務部門根據審計實施過程中情況的變化,可以申請對審計工作方案的內容進行調整,并按審計機關規(guī)定的程序報批。第五十二條審計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執(zhí)行情況,評估執(zhí)行效果。審計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向下達審計項目計劃的審計機關報告計劃執(zhí)行情況。第五十三條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和實施審計項目計劃執(zhí)行情況及其結果的統計制度。第四章審計實施第一節(jié)審計實施方案第五十四條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項目審計前組成審計組。審計組由審計組組長和其他成員組成。審計組實行審計組組長負責制。審計組組長由審計機關確定,審計組組長可以根據需要在審計組成員中確定主審,主審應當履行其規(guī)定職責和審計組組長委托履行的其他職責。第五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第五十六條審計通知書的內容主要包括被審計單位名稱、審計依據、審計范圍、審計起始時間、審計組組長及其他成員名單和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要求。同時,還應當向被審計單位告知審計組的審計紀律要求。采取跟蹤審計方式實施審計的,審計通知書應當列明跟蹤審計的具體方式和要求。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審計通知書應當列明專項審計調查的要求。第五十七條審計組應當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評估被審計單位存在重要問題的可能性,確定審計應對措施,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對于審計機關已經下達審計工作方案的,審計組應當按照審計工作方案的要求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第五十八條審計實施方案的內容主要包括:(一)審計目標;(二)審計范圍;(三)審計內容、重點及審計措施,包括審計事項和根據本準則第七十三條確定的審計應對措施;(四)審計工作要求,包括項目審計進度安排、審計組內部重要管理事項及職責分工等。采取跟蹤審計方式實施審計的,審計實施方案應當對整個跟蹤審計工作作出統籌安排。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審計實施方案應當列明專項審計調查的要求。第五十九條審計組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為作出下列職業(yè)判斷提供基礎:(一)確定職業(yè)判斷適用的標準;(二)判斷可能存在的問題;(三)判斷問題的重要性;(四)確定審計應對措施。第六十條審計人員可以從下列方面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一)單位性質、組織結構;(二)職責范圍或者經營范圍、業(yè)務活動及其目標;(三)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及其執(zhí)行情況;(四)財政財務管理體制和業(yè)務管理體制;(五)適用的業(yè)績指標體系以及業(yè)績評價情況;(六)相關內部控制及其執(zhí)行情況;(七)相關信息系統及其電子數據情況;(八)經濟環(huán)境、行業(yè)狀況及其他外部因素;(九)以往接受審計和監(jiān)管及其整改情況;(十)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第六十一條審計人員可以從下列方面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相關內部控制及其執(zhí)行情況:(一)控制環(huán)境,即管理模式、組織結構、責權配置、人力資源制度等;(二)風險評估,即被審計單位確定、分析與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以及采取的應對措施;(三)控制活動,即根據風險評估結果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資產保護控制、預算控制、業(yè)績分析和績效考評控制等;(四)信息與溝通,即收集、處理、傳遞與內部控制相關的信息,并能有效溝通的情況;(五)對控制的監(jiān)督,即對各項內部控制設計、職責及其履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第六十二條審計人員可以從下列方面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控制情況:(一)一般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穩(wěn)定性、有效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控制;(二)應用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統產生的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可靠性等方面的控制。第六十三條審計人員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一)書面或者口頭詢問被審計單位內部和外部相關人員;(二)檢查有關文件、報告、內部管理手冊、信息系統的技術文檔和操作手冊;(三)觀察有關業(yè)務活動及其場所、設施和有關內部控制的執(zhí)行情況;(四)追蹤有關業(yè)務的處理過程;(五)分析相關數據。第六十四條審計人員根據審計目標和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運用職業(yè)判斷確定調查了解的范圍和程度。對于定期審計項目,審計人員可以利用以往審計中獲得的信息,重點調查了解已經發(fā)生變化的情況。第六十五條審計人員在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的過程中,可以選擇下列標準作為職業(yè)判斷的依據:(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二)國家有關方針和政策;(三)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四)國家和行業(yè)的技術標準;(五)預算、計劃和合同;(六)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制度和績效目標;(七)被審計單位的歷史數據和歷史業(yè)績;(八)公認的業(yè)務慣例或者良好實務;(九)專業(yè)機構或者專家的意見;(十)其他標準。審計人員在審計實施過程中需要持續(xù)關注標準的適用性。第六十六條職業(yè)判斷所選擇的標準應當具有客觀性、適用性、相關性、公認性。標準不一致時,審計人員應當采用權威的和公認程度高的標準。第六十七條審計人員應當結合適用的標準,分析調查了解的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判斷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的問題。第六十八條審計人員應當運用職業(yè)判斷,根據可能存在問題的性質、數額及其發(fā)生的具體環(huán)境,判斷其重要性。第六十九條審計人員判斷重要性時,可以關注下列因素:(一)是否屬于涉嫌犯罪的問題;(二)是否屬于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禁止的問題;(三)是否屬于故意行為所產生的問題;(四)可能存在問題涉及的數量或者金額;(五)是否涉及政策、體制或者機制的嚴重缺陷;(六)是否屬于信息系統設計缺陷;(七)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領導機關及公眾的關注程度;(八)需要關注的其他因素。第七十條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根據重要性判斷的結果,重點關注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的重要問題。第七十一條需要對財務報表發(fā)表審計意見的,審計人員可以參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準則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和運用重要性。第七十二條審計組應當評估被審計單位存在重要問題的可能性,以確定審計事項和審計應對措施。第七十三條審計組針對審計事項確定的審計應對措施包括:(一)評估對內部控制的依賴程度,確定是否及如何測試相關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二)評估對信息系統的依賴程度,確定是否及如何檢查相關信息系統的有效性、安全性;(三)確定主要審計步驟和方法;(四)確定審計時間;(五)確定執(zhí)行的審計人員;(六)其他必要措施。第七十四條審計組在分配審計資源時,應當為重要審計事項分派有經驗的審計人員和安排充足的審計時間,并評估特定審計事項是否需要利用外部專家的工作。第七十五條審計人員認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測試相關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一)某項內部控制設計合理且預期運行有效,能夠防止重要問題的發(fā)生;(二)僅實施實質性審查不足以為發(fā)現重要問題提供適當、充分的審計證據。審計人員決定不依賴某項內部控制的,可以對審計事項直接進行實質性審查。被審計單位規(guī)模較小、業(yè)務比較簡單的,審計人員可以對審計事項直接進行實質性審查。第七十六條審計人員認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檢查相關信息系統的有效性、安全性:(一)僅審計電子數據不足以為發(fā)現重要問題提供適當、充分的審計證據;(二)電子數據中頻繁出現某類差異。審計人員在檢查被審計單位相關信息系統時,可以利用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的現有功能或者采用其他計算機技術和工具,檢查中應當避免對被審計單位相關信息系統及其電子數據造成不良影響。第七十七條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持續(xù)關注已作出的重要性判斷和對存在重要問題可能性的評估是否恰當,及時作出修正,并調整審計應對措施。第七十八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計組應當及時調整審計實施方案:(一)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審計工作方案發(fā)生變化的;(二)審計目標發(fā)生重大變化的;(三)重要審計事項發(fā)生變化的;(四)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五)審計組人員及其分工發(fā)生重大變化的;(六)需要調整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九條一般審計項目的審計實施方案應當經審計組組長審定,并及時報審計機關業(yè)務部門備案。重要審計項目的審計實施方案應當報經審計機關負責人審定。第八十條審計組調整審計實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項,應當報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一)審計目標;(二)審計組組長;(三)審計重點;(四)現場審計結束時間。第八十一條編制和調整審計實施方案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兩者相結合的形式。第二節(jié)審計證據第八十二條審計證據是指審計人員獲取的能夠為審計結論提供合理基礎的全部事實,包括審計人員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和對確定的審計事項進行審查所獲取的證據。第八十三條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獲取審計證據。第八十四條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有適當性和充分性。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即審計證據在支持審計結論方面具有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相關性是指審計證據與審計事項及其具體審計目標之間具有實質性聯系??煽啃允侵笇徲嬜C據真實、可信。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審計人員在評估存在重要問題的可能性和審計證據質量的基礎上,決定應當獲取審計證據的數量。第八十五條審計人員對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分析時,應當關注下列方面:(一)一種取證方法獲取的審計證據可能只與某些具體審計目標相關,而與其他具體審計目標無關;(二)針對一項具體審計目標可以從不同來源獲取審計證據或者獲取不同形式的審計證據。第八十六條審計人員可以從下列方面分析審計證據的可靠性:(一)從被審計單位外部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內部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二)內部控制健全有效情況下形成的審計證據比內部控制缺失或者無效情況下形成的審計證據更可靠;(三)直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比間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四)從被審計單位財務會計資料中直接采集的審計證據比經被審計單位加工處理后提交的審計證據更可靠;(五)原件形式的審計證據比復制件形式的審計證據更可靠。不同來源和不同形式的審計證據存在不一致或者不能相互印證時,審計人員應當追加必要的審計措施,確定審計證據的可靠性。第八十七條審計人員獲取的電子審計證據包括與信息系統控制相關的配置參數、反映交易記錄的電子數據等。采集被審計單位電子數據作為審計證據的,審計人員應當記錄電子數據的采集和處理過程。第八十八條審計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在審計事項中選取全部項目或者部分特定項目進行審查,也可以進行審計抽樣,以獲取審計證據。第八十九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審計人員可以對審計事項中的全部項目進行審查:(一)審計事項由少量大額項目構成的;(二)審計事項可能存在重要問題,而選取其中部分項目進行審查無法提供適當、充分的審計證據的;(三)對審計事項中的全部項目進行審查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的。第九十條審計人員可以在審計事項中選取下列特定項目進行審查:(一)大額或者重要項目;(二)數量或者金額符合設定標準的項目;(三)其他特定項目。選取部分特定項目進行審查的結果,不能用于推斷整個審計事項。第九十一條在審計事項包含的項目數量較多,需要對審計事項某一方面的總體特征作出結論時,審計人員可以進行審計抽樣。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抽樣時,可以參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準則的有關規(guī)定。第九十二條審計人員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獲取審計證據:(一)檢查,是指對紙質、電子或者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或者對有形資產進行審查;(二)觀察,是指察看相關人員正在從事的活動或者執(zhí)行的程序;(三)詢問,是指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有關人員了解關于審計事項的信息;(四)外部調查,是指向與審計事項有關的第三方進行調查;(五)重新計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術對有關數據計算的正確性進行核對;(六)重新操作,是指對有關業(yè)務程序或者控制活動獨立進行重新操作驗證;(七)分析,是指研究財務數據之間、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可能存在的合理關系,對相關信息作出評價,并關注異常波動和差異。審計人員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可以使用上述方法及其以外的其他方法。第九十三條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取得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真實性和完整性的書面承諾。第九十四條審計人員取得證明被審計單位存在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其他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證據材料,應當由提供證據的有關人員、單位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簽名或者蓋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審計證據仍然有效,但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審計事項比較復雜或者取得的審計證據數量較大的,可以對審計證據進行匯總分析,編制審計取證單,由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第九十五條被審計單位的相關資料、資產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并影響獲取審計證據的,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采取相應的證據保全措施。第九十六條審計機關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過程中,因行使職權受到限制而無法獲取適當、充分的審計證據,或者無法制止違法行為對國家利益的侵害時,根據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或者相關單位予以協助和配合。第九十七條審計人員需要利用所聘請外部人員的專業(yè)咨詢和專業(yè)鑒定作為審計證據的,應當對下列方面作出判斷:(一)依據的樣本是否符合審計項目的具體情況;(二)使用的方法是否適當和合理;(三)專業(yè)咨詢、專業(yè)鑒定是否與其他審計證據相符。第九十八條審計人員需要使用有關監(jiān)管機構、中介機構、內部審計機構等已經形成的工作結果作為審計證據的,應當對該工作結果的下列方面作出判斷:(一)是否與審計目標相關;(二)是否可靠;(三)是否與其他審計證據相符。第九十九條審計人員對于重要問題,可以圍繞下列方面獲取審計證據:(一)標準,即判斷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問題的依據;(二)事實,即客觀存在和發(fā)生的情況。事實與標準之間的差異構成審計發(fā)現的問題;(三)影響,即問題產生的后果;(四)原因,即問題產生的條件。第一百條審計人員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應當持續(xù)評價審計證據的適當性和充分性。已采取的審計措施難以獲取適當、充分審計證據的,審計人員應當采取替代審計措施;仍無法獲取審計證據的,由審計組報請審計機關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或者不作出審計結論。第三節(jié)審計記錄第一百零一條審計人員應當真實、完整地記錄實施審計的過程、得出的結論和與審計項目有關的重要管理事項,以實現下列目標:(一)支持審計人員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和審計報告;(二)證明審計人員遵循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準則;(三)便于對審計人員的工作實施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第一百零二條審計人員作出的記錄,應當使未參與該項業(yè)務的有經驗的其他審計人員能夠理解其執(zhí)行的審計措施、獲取的審計證據、作出的職業(yè)判斷和得出的審計結論。第一百零三條審計記錄包括調查了解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項記錄。第一百零四條審計組在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前,應當對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作出記錄。調查了解記錄的內容主要包括:(一)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的調查了解情況;(二)對被審計單位存在重要問題可能性的評估情況;(三)確定的審計事項及其審計應對措施。第一百零五條審計工作底稿主要記錄審計人員依據審計實施方案執(zhí)行審計措施的活動。審計人員對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每一審計事項,均應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一個審計事項可以根據需要編制多份審計工作底稿。第一百零六條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主要包括:(一)審計項目名稱;(二)審計事項名稱;(三)審計過程和結論;(四)審計人員姓名及審計工作底稿編制日期并簽名;(五)審核人員姓名、審核意見及審核日期并簽名;(六)索引號及頁碼;(七)附件數量。第一百零七條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審計過程和結論主要包括:(一)實施審計的主要步驟和方法;(二)取得的審計證據的名稱和來源;(三)審計認定的事實摘要;(四)得出的審計結論及其相關標準。第一百零八條審計證據材料應當作為調查了解記錄和審計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審計證據材料對應多個審計記錄時,審計人員可以將審計證據材料附在與其關系最密切的審計記錄后面,并在其他審計記錄中予以注明。第一百零九條審計組起草審計報告前,審計組組長應當對審計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核:(一)具體審計目標是否實現;(二)審計措施是否有效執(zhí)行;(三)事實是否清楚;(四)審計證據是否適當、充分;(五)得出的審計結論及其相關標準是否適當;(六)其他有關重要事項。第一百一十條審計組組長審核審計工作底稿,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出下列意見:(一)予以認可;(二)責成采取進一步審計措施,獲取適當、充分的審計證據;(三)糾正或者責成糾正不恰當的審計結論。第一百一十一條重要管理事項記錄應當記載與審計項目相關并對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下列管理事項:(一)可能損害審計獨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二)所聘請外部人員的相關情況;(三)被審計單位承諾情況;(四)征求被審計對象或者相關單位及人員意見的情況、被審計對象或者相關單位及人員反饋的意見及審計組的采納情況;(五)審計組對審計發(fā)現的重大問題和審計報告討論的過程及結論;(六)審計機關業(yè)務部門對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項目材料的復核情況和意見;(七)審理機構對審計項目的審理情況和意見;(八)審計機關對審計報告的審定過程和結論;(九)審計人員未能遵守本準則規(guī)定的約束性條款及其原因;(十)因外部因素使審計任務無法完成的原因及影響;(十一)其他重要管理事項。重要管理事項記錄可以使用被審計單位承諾書、審計機關內部審批文稿、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審理意見書或者其他書面形式。第四節(jié)重大違法行為檢查第一百一十二條審計人員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時,應當保持職業(yè)謹慎,充分關注可能存在的重大違法行為。第一百一十三條本準則所稱重大違法行為是指被審計單位和相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涉及金額比較大、造成國家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行為。第一百一十四條審計人員檢查重大違法行為,應當評估被審計單位和相關人員實施重大違法行為的動機、性質、后果和違法構成。第一百一十五條審計人員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時,可以重點了解可能與重大違法行為有關的下列事項:(一)被審計單位所在行業(yè)發(fā)生重大違法行為的狀況;(二)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及其執(zhí)行情況;(三)監(jiān)管部門已經發(fā)現和了解的與被審計單位有關的重大違法行為的事實或者線索;(四)可能形成重大違法行為的動機和原因;(五)相關的內部控制及其執(zhí)行情況;(六)其他情況。第一百一十六條審計人員可以通過關注下列情況,判斷可能存在的重大違法行為:(一)具體經濟活動中存在的異常事項;(二)財務和非財務數據中反映出的異常變化;(三)有關部門提供的線索和群眾舉報;(四)公眾、媒體的反映和報道;(五)其他情況。第一百一十七條審計人員根據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工作經驗和審計發(fā)現的異常現象,判斷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性質,并確定檢查重點。審計人員在檢查重大違法行為時,應當關注重大違法行為的高發(fā)領域和環(huán)節(jié)。第一百一十八條發(fā)現重大違法行為的線索,審計組或者審計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應對措施:(一)增派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人員;(二)避免讓有關單位和人員事先知曉檢查的時間、事項、范圍和方式;(三)擴大檢查范圍,使其能夠覆蓋重大違法行為可能涉及的領域;(四)獲取必要的外部證據;(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六)提請有關機關予以協助和配合;(七)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八)其他必要的應對措施。第五章審計報告第一節(jié)審計報告的形式和內容第一百一十九條審計報告包括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后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專項審計調查后出具的專項審計調查報告。第一百二十條審計組實施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后,應當向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審計機關審定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后,應當出具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遇有特殊情況,審計機關可以不向被調查單位出具專項審計調查報告。第一百二十一條審計報告應當內容完整、事實清楚、結論正確、用詞恰當、格式規(guī)范。第一百二十二條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一)標題;(二)文號(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不含此項);(三)被審計單位名稱;(四)審計項目名稱;(五)內容;(六)審計機關名稱(審計組名稱及審計組組長簽名);(七)簽發(fā)日期(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報告的日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還包括被審計人員姓名及所擔任職務。第一百二十三條審計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一)審計依據,即實施審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二)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一般包括審計范圍、內容、方式和實施的起止時間;(三)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四)審計評價意見,即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以適當、充分的審計證據為基礎發(fā)表的評價意見;(五)以往審計決定執(zhí)行情況和審計建議采納情況;(六)審計發(fā)現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和其他重要問題的事實、定性、處理處罰意見以及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七)審計發(fā)現的移送處理事項的事實和移送處理意見,但是涉嫌犯罪等不宜讓被審計單位知悉的事項除外;(八)針對審計發(fā)現的問題,根據需要提出的改進建議。審計期間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fā)現的問題已經整改的,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有關整改情況。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被審計人員履行經濟責任的基本情況,以及被審計人員對審計發(fā)現問題承擔的責任。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發(fā)現的問題,應當在審計報告中一并反映。第一百二十四條采取跟蹤審計方式實施審計的,審計組在跟蹤審計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應當以審計機關的名義及時向被審計單位通報,并要求其整改。跟蹤審計實施工作全部結束后,應當以審計機關的名義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反映審計發(fā)現但尚未整改的問題,以及已經整改的重要問題及其整改情況。第一百二十五條專項審計調查報告除符合審計報告的要素和內容要求外,還應當根據專項審計調查目標重點分析宏觀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體制、機制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第一百二十六條對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中發(fā)現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出具審計決定書。第一百二十七條審計決定書的內容主要包括:(一)審計的依據、內容和時間;(二)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定性、處理處罰決定以及法律法規(guī)依據;(三)處理處罰決定執(zhí)行的期限和被審計單位書面報告審計決定執(zhí)行結果等要求;(四)依法提請政府裁決或者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第一百二十八條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發(fā)現的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單位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事項,審計機關應當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第一百二十九條審計移送處理書的內容主要包括:(一)審計的時間和內容;(二)依法需要移送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單位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事項的事實、定性及其依據和審計機關的意見;(三)移送的依據和移送處理說明,包括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的說明;(四)所附的審計證據材料。第一百三十條出具對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援助、貸款項目的審計報告,按照審計機關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二節(jié)審計報告的編審第一百三十一條審計組在起草審計報告前,應當討論確定下列事項:(一)評價審計目標的實現情況;(二)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完成情況;(三)評價審計證據的適當性和充分性;(四)提出審計評價意見;(五)評估審計發(fā)現問題的重要性;(六)提出對審計發(fā)現問題的處理處罰意見;(七)其他有關事項。審計組應當對討論前款事項的情況及其結果作出記錄。第一百三十二條審計組組長應當確認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已經審核,并從總體上評價審計證據的適當性和充分性。第一百三十三條審計組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以審計認定的事實為基礎,在防范審計風險的情況下,按照重要性原則,從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方面提出審計評價意見。審計組應當只對所審計的事項發(fā)表審計評價意見。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審計證據不適當或者不充分、評價依據或者標準不明確以及超越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不得發(fā)表審計評價意見。第一百三十四條審計組應當根據審計發(fā)現問題的性質、數額及其發(fā)生的原因和審計報告的使用對象,評估審計發(fā)現問題的重要性,如實在審計報告中予以反映。第一百三十五條審計組對審計發(fā)現的問題提出處理處罰意見時,應當關注下列因素:(一)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二)審計職權范圍:屬于審計職權范圍的,直接提出處理處罰意見,不屬于審計職權范圍的,提出移送處理意見;(三)問題的性質、金額、情節(jié)、原因和后果;(四)對同類問題處理處罰的一致性;(五)需要關注的其他因素。審計發(fā)現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存在重大漏洞或者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應當責成被審計單位在規(guī)定期限內整改。第一百三十六條審計組應當針對經濟責任審計發(fā)現的問題,根據被審計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界定其應當承擔的責任。第一百三十七條審計組實施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后,應當提出審計報告,按照審計機關規(guī)定的程序審批后,以審計機關的名義征求被審計單位、被調查單位和擬處罰的有關責任人員的意見。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征求被審計人員的意見;必要時,征求有關干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意見。審計報告中涉及的重大經濟案件調查等特殊事項,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不征求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的意見。第一百三十八條被審計單位、被調查單位、被審計人員或者有關責任人員對征求意見的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一步核實,并根據核實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審計組應當對采納被審計單位、被調查單位、被審計人員、有關責任人員意見的情況和原因,或者上述單位或人員未在法定時間內提出書面意見的情況作出書面說明。第一百三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或者被調查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處理處罰的,審計組應當起草審計決定書。對依法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的事項,審計組應當起草審計移送處理書。第一百四十條審計組應當將下列材料報送審計機關業(yè)務部門復核:(一)審計報告;(二)審計決定書;(三)被審計單位、被調查單位、被審計人員或者有關責任人員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及審計組采納情況的書面說明;(四)審計實施方案;(五)調查了解記錄、審計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項記錄、審計證據材料;(六)其他有關材料。第一百四十一條審計機關業(yè)務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復核,并提出書面復核意見:(一)審計目標是否實現;(二)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完成;(三)審計發(fā)現的重要問題是否在審計報告中反映;(四)事實是否清楚、數據是否正確;(五)審計證據是否適當、充分;(六)審計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移送處理意見是否恰當,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是否適當;(七)被審計單位、被調查單位、被審計人員或者有關責任人員提出的合理意見是否采納;(八)需要復核的其他事項。第一百四十二條審計機關業(yè)務部門應當將復核修改后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項目材料連同書面復核意見,報送審理機構審理。第一百四十三條審理機構以審計實施方案為基礎,重點關注審計實施的過程及結果,主要審理下列內容:(一)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完成;(二)審計發(fā)現的重要問題是否在審計報告中反映;(三)主要事實是否清楚、相關證據是否適當、充分;(四)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是否適當;(五)評價、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恰當;(六)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guī)定。第一百四十四條審理機構審理時,應當就有關事項與審計組及相關業(yè)務部門進行溝通。必要時,審理機構可以參加審計組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的會議,或者向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相關情況。第一百四十五條審理機構審理后,可以根據情況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審計組補充重要審計證據;(二)對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進行修改。審理過程中遇有復雜問題的,經審計機關負責人同意后,審理機構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理機構審理后,應當出具審理意見書。第一百四十六條審理機構將審理后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連同審理意見書報送審計機關負責人。第一百四十七條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原則上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業(yè)務會議審定;特殊情況下,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授權,可以由審計機關其他負責人審定。第一百四十八條審計決定書經審定,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決定與審計組征求意見的審計報告不一致并且加重處罰的,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時告知被審計單位、被調查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第一百四十九條對于擬作出罰款的處罰決定,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聽證條件的,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聽證程序。第一百五十條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經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fā)后,按照下列要求辦理:(一)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單位、被調查單位;(二)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員;(三)審計決定書送達被審計單位、被調查單位、被處罰的有關責任人員。第三節(jié)專題報告與綜合報告第一百五十一條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fā)現的下列事項,可以采用專題報告、審計信息等方式向本級政府、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一)涉嫌重大違法犯罪的問題;(二)與國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政策及其執(zhí)行中存在的重大問題;(三)關系國家經濟安全的重大問題;(四)關系國家信息安全的重大問題;(五)影響人民群眾經濟利益的重大問題;(六)其他重大事項。第一百五十二條專題報告應當主題突出、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建議適當。審計信息應當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內容精煉、格式規(guī)范、反映及時。第一百五十三條審計機關統一組織審計項目的,可以根據需要匯總審計情況和結果,編制審計綜合報告。必要時,審計綜合報告應當征求有關主管機關的意見。審計綜合報告按照審計機關規(guī)定的程序審定后,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送,或者向有關部門通報。第一百五十四條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后,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向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和有關干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第一百五十五條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每年匯總對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形成審計結果報告,報送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第一百五十六條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代本級政府起草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稿),經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審定后,受本級政府委托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第四節(jié)審計結果公布第一百五十七條審計機關依法實行公告制度。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審計調查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第一百五十八條審計機關公布的審計和審計調查結果主要包括下列信息:(一)被審計(調查)單位基本情況;(二)審計(調查)評價意見;(三)審計(調查)發(fā)現的主要問題;(四)處理處罰決定及審計(調查)建議;(五)被審計(調查)單位的整改情況。第一百五十九條在公布審計和審計調查結果時,審計機關不得公布下列信息:(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信息;(二)正在調查、處理過程中的事項;(三)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審計機關認為不公布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布。審計機關公布審計和審計調查結果應當客觀公正。第一百六十條審計機關公布審計和審計調查結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統一辦理,履行規(guī)定的保密審查和審核手續(xù),報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審計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向社會公布審計和審計調查結果。第一百六十一條審計機關統一組織不同級次審計機關參加的審計項目,其審計和審計調查結果原則上由負責該項目組織工作的審計機關統一對外公布。第一百六十二條審計機關公布審計和審計調查結果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報批的,未經批準不得公布。第五節(jié)審計整改檢查第一百六十三條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審計整改檢查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第一百六十四條審計機關主要檢查或者了解下列事項:(一)執(zhí)行審計機關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情況;(二)對審計機關要求自行糾正事項采取措施的情況;(三)根據審計機關的審計建議采取措施的情況;(四)對審計機關移送處理事項采取措施的情況。第一百六十五條審計組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應當及時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審計發(fā)現的問題。審計機關在出具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后,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檢查或者了解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的整改情況。第一百六十六條審計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檢查或者了解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的整改情況:(一)實地檢查或者了解;(二)取得并審閱相關書面材料;(三)其他方式。對于定期審計項目,審計機關可以結合下一次審計,檢查或者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情況。檢查或者了解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的整改情況應當取得相關證明材料。第一百六十七條審計機關指定的部門負責檢查或者了解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整改情況,并向審計機關提出檢查報告。第一百六十八條檢查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一)檢查工作開展情況,主要包括檢查時間、范圍、對象、和方式等;(二)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的整改情況;(三)沒有整改或者沒有完全整改事項的原因和建議。第一百六十九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沒有整改或者沒有完全整改的事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一百七十條審計機關對審計決定書中存在的重要錯誤事項,應當予以糾正。第一百七十一條審計機關匯總審計整改情況,向本級政府報送關于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問題的整改情況的報告。第六章審計質量控制和責任第一百七十二條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審計質量控制制度,以保證實現下列目標:(一)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本準則;(二)作出恰當的審計結論;(三)依法進行處理處罰。第一百七十三條審計機關應當針對下列要素建立審計質量控制制度:(一)審計質量責任;(二)審計職業(yè)道德;(三)審計人力資源;(四)審計業(yè)務執(zhí)行;(五)審計質量監(jiān)控。對前款第二、三、四項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至五章的有關要求建立審計質量控制制度。第一百七十四條審計機關實行審計組成員、審計組主審、審計組組長、審計機關業(yè)務部門、審理機構、總審計師和審計機關負責人對審計業(yè)務的分級質量控制。第一百七十五條審計組成員的工作職責包括:(一)遵守本準則,保持審計獨立性;(二)按照分工完成審計任務,獲取審計證據;(三)如實記錄實施的審計工作并報告工作結果;(四)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第一百七十六條審計組成員應當對下列事項承擔責任:(一)未按審計實施方案實施審計導致重大問題未被發(fā)現的;(二)未按照本準則的要求獲取審計證據導致審計證據不適當、不充分的;(三)審計記錄不真實、不完整的;(四)對發(fā)現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報告的。第一百七十七條審計組組長的工作職責包括:(一)編制或者審定審計實施方案;(二)組織實施審計工作;(三)督導審計組成員的工作;(四)審核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五)組織編制并審核審計組起草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專題報告、審計信息;(六)配置和管理審計組的資源;(七)審計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第一百七十八條審計組組長應當從下列方面督導審計組成員的工作:(一)將具體審計事項和審計措施等信息告知審計組成員,并與其討論;(二)檢查審計組成員的工作進展,評估審計組成員的工作質量,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三)給予審計組成員必要的培訓和指導。第一百七十九條審計組組長應當對審計項目的總體質量負責,并對下列事項承擔責任:(一)審計實施方案編制或者組織實施不當,造成審計目標未實現或者重要問題未被發(fā)現的;(二)審核未發(fā)現或者未糾正審計證據不適當、不充分問題的;(三)審核未發(fā)現或者未糾正審計工作底稿不真實、不完整問題的;(四)得出的審計結論不正確的;(五)審計組起草的審計文書和審計信息反映的問題嚴重失實的;(六)提出的審計處理處罰意見或者移送處理意見不正確的;(七)對審計組發(fā)現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報告的;(八)違反法定審計程序的。第一百八十條根據工作需要,審計組可以設立主審。主審根據審計分工和審計組組長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職責:(一)起草審計實施方案、審計文書和審計信息;(二)對主要審計事項進行審計查證;(三)協助組織實施審計;(四)督導審計組成員的工作;(五)審核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六)組織審計項目歸檔工作;(七)完成審計組組長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一百八十一條審計組組長將其工作職責委托給主審或者審計組其他成員的,仍應當對委托事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成員在受托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第一百八十二條審計機關業(yè)務部門的工作職責包括:(一)提出審計組組長人選;(二)確定聘請外部人員事宜;(三)指導、監(jiān)督審計組的審計工作;(四)復核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項目材料;(五)審計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業(yè)務部門統一組織審計項目的,應當承擔編制審計工作方案,組織、協調審計實施和匯總審計結果的職責。第一百八十三條審計機關業(yè)務部門應當及時發(fā)現和糾正審計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問題,并對下列事項承擔責任:(一)對審計組請示的問題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導致嚴重后果的;(二)復核未發(fā)現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項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問題的;(三)復核意見不正確的;(四)要求審計組不在審計文書和審計信息中反映重要問題的。業(yè)務部門對統一組織審計項目的匯總審計結果出現重大錯誤、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事項承擔責任。第一百八十四條審計機關審理機構的工作職責包括:(一)審查修改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二)提出審理意見;(三)審計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第一百八十五條審計機關審理機構對下列事項承擔責任:(一)審理意見不正確的;(二)對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作出的修改不正確的;(三)審理時應當發(fā)現而未發(fā)現重要問題的。第一百八十六條審計機關負責人的工作職責包括:(一)審定審計項目目標、范圍和審計資源的配置;(二)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審計工作;(三)審定審計文書和審計信息;(四)審計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項。審計機關負責人對審計項目實施結果承擔最終責任。第一百八十七條審計機關對審計人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本準則的行為,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追究其責任。第一百八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審計項目檔案管理制度,明確審計項目歸檔要求、保存期限、保存措施、檔案利用審批程序等。第一百八十九條審計項目歸檔工作實行審計組組長負責制,審計組組長應當確定立卷責任人。立卷責任人應當收集審計項目的文件材料,并在審計項目終結后及時立卷歸檔,由審計組組長審查驗收。第一百九十條審計機關實行審計業(yè)務質量檢查制度,對其業(yè)務部門、派出機構和下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業(yè)務質量進行檢查。第一百九十一條審計機關可以通過查閱有關文件和審計檔案、詢問相關人員等方式、方法,檢查下列事項:(一)建立和執(zhí)行審計質量控制制度的情況;(二)審計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本準則的情況;(三)與審計業(yè)務質量有關的其他事項。審計業(yè)務質量檢查應當重點關注審計結論的恰當性、審計處理處罰意見的合法性和適當性。第一百九十二條審計機關開展審計業(yè)務質量檢查,應當向被檢查單位通報檢查結果。第一百九十三條審計機關在審計業(yè)務質量檢查中,發(fā)現被檢查的派出機構或者下級審計機關應當作出審計決定而未作出的,可以依法直接或者責成其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審計決定;發(fā)現其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可以依法直接或者責成其在規(guī)定期限內變更、撤銷審計決定。第一百九十四條審計機關應當對其業(yè)務部門、派出機構實行審計業(yè)務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審計質量控制目標的實現情況。第一百九十五條審計機關可以定期組織優(yōu)秀審計項目評選,對被評為優(yōu)秀審計項目的予以表彰。第一百九十六條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及其執(zhí)行情況進行持續(xù)評估,及時發(fā)現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及其執(zhí)行中存在的問題,并采取措施加以糾正或者改進。審計機關可以結合日常管理工作或者通過開展審計業(yè)務質量檢查、考核和優(yōu)秀審計項目評選等方式,對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及其執(zhí)行情況進行持續(xù)評估。第七章附則第一百九十七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開展下列工作,不適用本準則的規(guī)定:(一)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案件;(二)與有關部門共同辦理檢查事項;(三)接受交辦或者接受委托辦理不屬于法定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第一百九十八條地方審計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遵循本準則規(guī)定的基礎上制定實施細則。第一百九十九條本準則由審計署負責解釋。第二百條本準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所列的審計署以前發(fā)布的審計準則和規(guī)定同時廢止。附件:廢止的審計準則和規(guī)定目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2000年審計署第1號令)2.審計機關審計處理處罰的規(guī)定(2000年審計署第1號令)3.審計機關審計方案準則(2000年審計署第2號令)4.審計機關審計證據準則(2000年審計署第2號令)5.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底稿準則(試行)(2000年審計署第2號令)6.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2000年審計署第2號令)7.審計機關審計復核準則(2000年審計署第2號令)8.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準則(2001年審計署第3號令)9.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2001年審計署第3號令)10.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yè)道德準則(2001年審計署第3號令)11.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2001年審計署第3號令)12.審計機關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評價準則(2003年審計署第5號令)13.審計機關分析性復核準則(2003年審計署第5號令)14.審計機關內部控制測評準則(2003年審計署第5號令)15.審計機關審計抽樣準則(2003年審計署第5號令)16.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準則(2003年審計署第5號令)17.國有企業(yè)財務審計準則(試行)(審法發(fā)〔1999〕10號)18.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2004年審計署第6號令)19.審計署關于國有金融機構財務審計實施辦法(審金發(fā)〔1996〕331號)20.審計署關于中央銀行財務審計實施辦法(審金發(fā)〔1996〕332號)21.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審計實施辦法(審行發(fā)〔1996〕350號)22.審計機關對社會捐贈資金審計實施辦法(審行發(fā)〔1996〕351號)23.審計機關對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實施辦法(審外資發(fā)〔1996〕353號)24.審計機關審計行政強制性措施的規(guī)定(審法發(fā)〔1996〕359號)25.審計機關指導監(jiān)督內部審計業(yè)務的規(guī)定(審管發(fā)〔1996〕367號)26.審計署關于派出審計局開展審計工作的暫行辦法(審發(fā)〔1998〕314號)27.中央預算執(zhí)行審計工作程序實施細則(審財發(fā)〔1999〕32號)28.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管理辦法(審辦發(fā)〔2002〕104號)

理想の政治-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8-1218:13:37賢(けん)を尚(たつと)ばざれば(理想の政治(1))為政者が、才能すぐれた者をとくに尊重するということをやめれば、人民が競爭に熱をあげたりはしなくなるだろう。手にはいりにくい珍しい品を尊重だとするようなことをやめれば、人民が人のものを盜んダリはしなくなるだろう。欲望を刺激するようなものが人民の目にふれないようにすれば、人民の心は亂されなくて平靜になるだろう。それゆえ、「道」と一體になった聖人が行なう政治では、人民の心をつまらない知識でくよくよしないようにからっぽにして、その腹のほうを空腹にならないようにいっぱいにし、人民の望みを欲にとらわれないように弱く小さくして、いつも人民を知識ももたず欲望もない狀態(tài)にならせて、あの知恵者たちが人民をたぶらかそうとしても、P23どうしようもないようにするのである。このように、「無為」のことさらなことをしない自然な政治をしておれば、萬事うまく治まるのだ。賢(けん)を尚(たつと)ばざれば、民(たみ)をして爭わざらしむ。得難(えがた)きの貨(か)を貴(たっと)ばざれば、民をして盜みを為(な)さざらしむ。欲(ほつ)する可(ところ)(所)を見(しめ)さざれば、民の心をして亂れざらしむ。是(ここ)を以て聖人の治(ち)は、其の心を虛しくして、其の腹を実(み)たし、其の志(のぞみ)を弱くして、其の骨を強くす。常に民をして無知無欲(むちむよく)ならしめ、夫(か)の知者(ちしゃ)をして敢(あ)えて為(な)さざらしむ。無為(むい)を為せば、則ち治まらざる無し。不尚賢、使民不爭。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為之盜。不見可欲、使民心不亂。是以聖人之治、虛其心、実其腹、弱其志、強其骨。常使民無知無欲、使夫知者不敢為也。為無為、則無不治。

愚民政治-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8-1220:25:59愚民政治を説くあからさまなことば。とくに「民の治めがたきは、その智の大き以なり」というのは、いかにも封建君主のかってな獨善的せりふとも聞こえる。この章がそうした意味で読まれてきたことも、事実であろう。しかし、たいせつなことは、これがさかしらの知恵の害を知ったもののことばだということである。知恵は欲をひきおこし、欲はまた知恵に磨(みが)きをかける。人間はそれによって文化を築きあげてきたのだが、さてそれで幸福だけがひろがってきたであろうか。文化の恩恵のかげに重なっている新しい困難、大きな不幸が、深い洞窟(どうくつ)の口をあけているではないか。なまじいの知恵は棄(す)てるべきである。知恵をいうなら、それは世俗をこえた真実の明知でなければならない?!该瘠斡拗堡摔工搿工趣?、実はこの明知に近づけることである。王弼(おうひつ)の注はいう、「愚とは無知のこと、真を守って自然に従うことである」と。知の害を説くことばは「智慧出(い)でて大偽(たいぎ)あり」(第十八章)、「聖を絶(た)ち智を棄つれば、民の利は百倍」(第十九章)のほか、これまでに多くみられた。世俗の知恵を棄てるところに真実の「道」があらわれてくる。そして、天地自然のおのずからなはたらきと合致した「大順」の立場にゆきつけるのである。知恵を貴ぶない政治、それは「道」に従う政治であり、天地自然の法則に従う政治であった?!颉富剑à堡い筏工隙证趣夥▌tの意味?!甘牵à常─欷蛐裕à菠螭趣─戎^(い)う」の句は、第十章第五十一章にもみえるが、「生じて有とせず」などのことばを受けていて、こことは意味內容が違う。ここと関係が深いのは『荘子(そうじ)』天地篇の第八節(jié)であって、天地とぴったり合一して、愚(おろ)かなるが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