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面試中古詩詞的使用方法
在很多人的認知里,覺得在面試的時候,如果不緊張,能跟考官侃侃而談,那離上岸就八九不離十了。如果能再適當用點名言警句,那就更了不得了,簡直就是考場巨無霸,肯定是所向披靡。而在名言警句中,古詩詞使用的效果則最為明顯。那么這種認知到底對不對呢?面試考場中古詩詞究竟有怎樣的用途?我們又到底該如何正確使用古詩詞呢?今天就著重討論一下這個話題,希望能對大家的有所幫助。1.面試中使用古詩詞的作用。(1)點亮考場,吸引考官。我國是詩歌的國度。燦若星辰,妙筆天成的古詩詞是我國傳統(tǒng)文化中的瑰寶。恰當巧妙的運用古詩詞能夠使自己的論述充滿文化底蘊,側(cè)面展示自己的能力水平,達到令考官眼前一亮的效果。(2)更精煉表達觀點,更強烈的抒發(fā)感情。古詩詞是古人智慧的結(jié)晶,是一種高度凝練的文學形式,在有限的字句中飽含著豐富的想象和哲理。所以借由古詩詞就可以在極短的時間里表達自己的觀點和豐富的感情,契合面試考場的要求。例如借由千錘萬鑿出深山,烈火焚燒若等閑。粉身碎骨渾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間這首詩,就可以深刻明確的表達出自己對清廉的理解和堅守。2.面試中古詩詞使用的常見誤區(qū)。(1)用法不正確,文不對題。古詩詞雖好,但是也要用在正確的地方。有時候在考場上,有些考生可能由于緊張或者本身對古詩詞的理解不準確等原因,導致使用錯誤。這樣的話就可能出現(xiàn)反效果。(2)用的太老套,招人質(zhì)疑。這個是最常見的問題。一提到為民服務,就是民為邦本,本固邦寧,一提到誠信,就是人無信不立等等。倒不是說這些詩詞用的不對,而是使用的人太多了,會讓人覺得很老套,考官可能會覺得考生缺乏自己的思考。(3)用的太頻繁,招人反感。有些考生在了解到古詩詞的好處之后,就會頻繁使用,恨不得全篇都用。正所謂過猶不及,用得太多,就會顯得論述空洞,為用而用,有炫技之嫌,也會招致考官反感。3.古詩詞的正確使用方法。(1)了解含義,保證準確??忌诳紙錾鲜褂霉旁娫~,一定要確保使用恰當。這就要求考生對自己使用的詩詞有十足的把握,能精準的理解其意思。比如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這句話的核心意思就是要有推己及人之心,在撫養(yǎng)教育自己的小孩時不要忘記別人家的小孩,在贍養(yǎng)孝敬自己的老人時,不要忘記別人家的老人。這句話一般是教育大家要孝敬老人。準確的理解其意思,才能用在正確的地方。(2)多多積累,保證新穎。要想在考場上有令考官耳目一新的效果,最好能使用比較新穎的、大家不常用的詩詞。比如,關于誠信的古詩詞,自古驅(qū)民在信誠,一言為重百金輕、以信接人,天下信之;不以信接人,妻子疑之再比如關于廉潔的古詩詞,廉者,民之表也。貪者,民之賊也貪如火,不遏則燎原,欲如水,不遏則滔天國以家為基,家以廉為貴等等,這些會相對比較新穎,使用的效果會更好。(3)當用則用,不要炫技。古詩詞的使用要有限度,不要全篇都充斥著各種古詩詞,這樣的話自己論述中一些重要的東西會被淹沒,也會讓考官覺得有些空洞。一定是當用則用。最后要再說明的一點是,不管古詩詞怎么用,用到哪里,都有一個基本前提,那就是要注重積累,否則一切都是無根之木。而積累重在平時。所以提早準備,多多背誦,才能應用自如,為面試增色。
2019軍隊文職招考考試公安基礎知識:使用武器的要求
執(zhí)法常識使用武器的要求公安民警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的緊急情形之一,經(jīng)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1.公安民警應當按照下列程序使用武器:(1)判明現(xiàn)場情況;(2)表明警察身份,出槍示警;情況緊急時,可以在出槍的同時表明身份;(3)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4)命令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或者鳴槍警告;(5)犯罪行為人在公安民警口頭警告或者鳴槍警告后繼續(xù)實施暴力行為的,可以對其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6)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犯罪,服從公安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繼續(xù)實施犯罪能力的,應當立即停止射擊,并持槍戒備;(7)在未確定危險消除前,應當繼續(xù)保持持槍戒備;(8)確認危險消除后,應當關閉槍支保險,收回槍支。2.公安民警在使用武器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鳴槍警告:(1)處于繁華地段、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其他容易誤傷他人的場所;(2)明知或者應當明知存放有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3)鳴槍警告后可能導致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等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民警不得使用武器:(1)處理治安案件、群眾上訪事件、疏導道路交通和查處交通違法等非刑事執(zhí)法活動時;(2)正在實施盜竊、詐騙等非暴力犯罪或者實施暴力犯罪情節(jié)輕微,以及實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3)發(fā)現(xiàn)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但是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4)犯罪行為人處于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可能發(fā)生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除外。具有(1)(2)情形之一,違法犯罪行為人實施危及公安民警或者其他在場人員生命安全行為或者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武器。符合使用武器條件,但是現(xiàn)場沒有武器或者使用武器可能造成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其他必要強制手段制服犯罪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