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法律常識之民法(122):合同的分類②

1.確定合同。又稱實定合同,指給付的內容和范圍在合同成立時已經確定的合同。一般合同均為確定合同。2.射幸合同。又稱機會合同,指給付的內容和范圍在合同成立時尚不確定,其確定取決于合同成立后是否發(fā)生偶然事件的合同。保險合同、抽獎合同、博彩合同都是射幸合同。3.分類的意義。(1)確定合同一般要求等價有償,不能顯失公平,否則會影響合同的效力,如顯失公平的合同為可撤銷合同,暴利合同因違背公序良俗可被認定無效;射幸合同則不要求等價有償。(2)射幸合同因雙方的給付義務嚴重不對等,法律從公序良俗出發(fā),對其種類、效力加以限制。如押賭合同在我國被認為是非法的;購買彩票的合同限于特定的種類;抽獎式有獎銷售的獎金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典型真題下列關于保險合同性質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確的?(02年·卷三·57題一ABCD)A.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B.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C.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D.保險合同是諾成合同(七)束己合同與涉他合同(★★)1.束己合同。指嚴格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當事人為自己設定并承受權利義務,第三人不能向合同當事人主張權利,當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合同。2.涉他合同。指部分突破合同相對性,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為第三人設定了合同權利或義務的合同。涉他合同包括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涉他合同突破了合同主體的相對性,但并未突破違約責任的相對性。3.分類的意義。(1)兩類合同的締約目的不同,束己合同是為締約當事人自己設定合同權利義務,涉他合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或者義務。(2)效力不同。束己合同對締約當事人有約束力,涉他合同對第三人不能當然地有約束力。涉他合同雖然對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有所突破,卻未突破違約責任的相對性,第三人未向債權人履行義務或者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義務的,仍由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64、65條)。(3)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涉他合同中,第三人并非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不享有撤銷、變更、解除合同等專屬于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八)一時性合同與繼續(xù)性合同(★★)1.一時性合同。指可以通過一次給付使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合同。所謂一次給付,既指純粹一次履行完畢,還包括分期履行。在后一種情形,因其總給付系自始確定,時間因素對于給付的內容和范圍并無影響。2.繼續(xù)性合同。指合同內容非一次給付可完結,須經持續(xù)的給付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總給付的內容取決于應為給付時間的長短。委托合同、雇傭合同、勞動合同、合伙合同、租賃奮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供應水電氣熱合同均屬繼續(xù)性合同。3.分類的意義。(1)可讓與性的強弱不同。一時性合同中的債權債務,可讓與性較強。繼續(xù)性合同中的債權債務,原則上由當事人承受,轉讓的障礙較多?!逗贤ā范嘤畜w現: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條第2款);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保管人不得蔣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合同法》第371條);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合同法》第400條)。(2)對解除權限制的程度不同。一時性合同貫徹合同嚴守原則,解除權發(fā)生的原因較少。繼續(xù)性合同重視信賴基礎之存在,信賴基礎喪失或難以期待當事人繼續(xù)維持合同關系時,法律多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繼續(xù)性合同法律規(guī)定了較多的法定解除權。例如,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權;加工承攬合同的定作人有權任意解除合同。(3)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不同。一時性合同解除后具有恢復原狀的可能性,可以發(fā)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繼續(xù)性合同被解除時,或無恢復原狀的可能性,或不宜恢復原狀,故繼續(xù)性合同被解除后僅向將來發(fā)生力,解除前的合同關系不受影響。(九)主合同與從合同(★★)1.主合同。指兩個相互依存的合同中,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2.從合同。指兩個相互依存的合同中,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的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定金合同與被擔保的合同之間的關系,就是主從合同關系。3.分類的意義。主從合同之間具有成立、存續(xù)、消滅上的從屬關系。從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主合同變更或消滅,從合同原則上隨之變更或消滅。(十)預約與本約(★★)1.預約。指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預約以訂立本約為合同義務。預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負擔訂立本約義務的,稱為雙務預約;僅預約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負擔訂立本約義務的,稱為單務預約。舉例說明預約存在的價值。例如:甲、乙、丙擬合伙經營餐飲業(yè),因需再邀請他人加人,故暫時不宜訂立合伙協議(本約),為確保甲、乙、丙三人將來二定參與合伙經營,于是三人先簽訂訂立合伙協議的預約。預約是一個不折不扣的合同,只不過其給付內容為訂立本約。因此:①預約不同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②“初步協議”、“意向書”等文件如果不包含使當事人訂立本約的義務,不屬于預約。2.本約。又稱本合同,指為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3.分類的意義。區(qū)分預約與本約的目的在于,明確二者具有不同的訂約目的和法律效力。預約合同的目的和效力是將來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訂立本合同,不產生實體權利義務;而本約的目的和效力則是確定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

考試法律常識之民法(121):合同的分類①

1.有名合同。指《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巳經確定了名稱及規(guī)則的合同?!逗贤ā贩謩t規(guī)定的15類合同均為有名合同?!稉7ā芬?guī)定的保證合同,《物權法》規(guī)定的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保險法》規(guī)定的保險合同,《海商法》規(guī)定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上旅客運輸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guī)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合同,都屬于有名合同。2.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名稱與規(guī)則的合同。如演出合同、信用卡合同、瘦身美容合同。無名合同又可分為三種:①純粹的無名合同,指不以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項為內容的合同,如肖像權許可使用合同。②混合合同,指在一個有名合同中添加規(guī)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項的合同,例如,在租賃合同中規(guī)定,以承租人借給出租人的借款利息充抵租金。③準混合合同,指在一個有名合同中添加其他無名合同事項的合同,如在租賃合同中規(guī)定,由承租人教出租人的子女彈鋼琴以充抵租金。3.分類的意義。填補合同漏洞時,所適用的法律規(guī)則不同:(1)有名合同:適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2)無名合同:適用《合同法》總則并可以參照《合同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guī)定(《合同法》第124條)。典型真題甲、乙雙方達成協議,約定甲將房屋無償提供給乙居住,乙則無償教甲的女兒學鋼琴。對于該協議,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05年?卷三?56題—ACD)A.屬于無名合同B.屬于實踐合同C.應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guī)定D.可以參照適用合同法關于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答案解析]①《合同法》第124條規(guī)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guī)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guī)定?!雹谶@個法條考過多次。(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1.諾成合同。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須注意:下列兩類合同以前為實踐合同,現為諾成合同;①動產質押合同(《物權法》第212條對《擔保法》第64條第2款作了修改②贈與合同(《合同法》第185條對《民通意見》第128條作了修改)。2.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的合同,實踐合同有以下幾種:①定金合同(《擔保法》第90條②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條);③保管合同(有例外??杉s定為諾成合同)(《合同法》第367條);④借用合同(《民通意見》第126條);⑤代物清償協議。3.分類的意義。(1)判斷合同是否成立。(2)當事人義務的性質不同。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3)對定金合同而言,定金的交付不僅是合同成立的前提,而且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少于約定的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擔保法解釋》第條)。(三)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1.雙務合同。指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雙務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均承擔合同義務,且互為對價,一方的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即為對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義務。2.單務合同。指只有一方當事人承擔給付義務或者雙方的義務不具有對待給付關系的合同。單務合同有兩種類型:(1)僅一方承擔給付義務的合同。例如借用合同,借用合同成立后,僅借用人負有按照約定使用并于借用期滿歸還借用物的義務,出借人不負合同義務。(2)雖雙方均負擔合同義務,但雙方的義務不具有對待給付關系的合同。例如,附義務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與受贈人所負擔的義務不具有對價關系,因而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依然屬于單務合同。3.分類的意義。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的債務具有牽連性,故:(1)履行抗辯權僅發(fā)生于雙務合同,單務合同無履行抗辯權問題(《合同法》第66?6!)條)。(2)雙務合同存在風險負擔問題,單務合同無風險負擔問題。(四)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1.有償合同。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guī)定的權益,必須向對方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2.無償合同。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guī)定的權益,不必向對方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須注意: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劃分,與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的劃分,并非一一對應的關系。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但單務合同并非皆為無償合同。有些單務合同是無償的,如贈與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而有些單務合同卻是有償合同,如約定利息的消費借貸合同(見例)。例教授甲與教授乙約定,甲借給乙20萬元,年利息10%,借期2年。甲按約將20萬元借款交付給乙。①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甲將借款交付乙時,甲、乙的借款合同才成立并生效。甲交付借款的義務為先合同義務。②該借款合同是單務合同。因合同成立后,僅乙負有按期還本付息的義務,甲不負有任何合同義務。③該借款合同是有償合同。因乙取得使用20萬元2年的利益,須支付代價(支付利息)。3.分類的意義。這一分類在司法考試中的意義最為重大,舉其要者:(1)確定合同的性質。①買賣、互易、租賃只能是有償合同;②贈與、借用、保證、質押、抵押只能是無償合同;③委托、保管、消費借貸既可為有償合同也可為無償合同。(2)義務人的注意義務不同,責任不同。例如,根據《合同法》第374、406條的規(guī)定,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如果為無償合同的,保管人、受托人的注意義務較低,僅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相反,如果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為有償合同,則保管人、受托人對自己的一般過失給對方造成的損害亦須承擔責任?!逗贤ā返?89、191條的規(guī)定也體現了這一精神。(3)對締約當事人行為能力的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非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訂立超出其行為能力范圍的有償合同;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使自己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4)決定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債權人撤銷權的對象僅限于債務人無償處分或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不合理的高價收購財產)的行為,對債務人以合理價格有償處分財產的行為,債權人無撤銷權。典型真題〔I〕下列哪些合同既屬于雙務合同又屬于有償合同?(98年*卷三.47題一ACD)A.買賣合同B.借貸合同C.租賃合同D.付有保管費的保管合同〔II〕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的有哪些?(02年·卷三·35題一ABC)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III〕賈某因裝修房屋,把一批古書交朋友王某代為保管,王某將古書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樓上住戶家水管被凍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賈某的古書嚴重受損。對此,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04年·卷三·14題一D)A.王某具有過失,應負全部賠償責任B.王某具有過失,應給予適當賠償C.此事對王某而言屬不可抗力,王某不應賠償D.王某系無償保管且無重大過失,不應賠償[答案解析]①答題依據:《合同法》第374條規(guī)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雹凇逗贤ā返?89、191、406條,都是常考點。(五)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1.要式合同。指法律規(guī)定應當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法律規(guī)定應當采用的特定形式包括書面、登記、批淮、公證等形式。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3.分類的意義。法律對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為影響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因素。不過,為了貫徹鼓勵交易原則,《合同法》第36條規(guī)定:“法律、行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笨梢?,要式合同的要式性對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僅具相對意義。

考試法律常識之民法(37):無效的合同

1,因欺詐、脅迫訂立且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國家利益,指國家的經濟利益、政治利益、安全利益、軍事利益。國有企業(yè)的利益不等于國家利益。例1甲成為中國首富后,somewhat膨脹,坐勞斯萊斯都滿足不了。甲以檢舉乙兵工廠私分國家財產相要挾,與乙訂立買賣合同,預定了一輛我國最新研制的核動力裝甲車,準備改裝后作為工作用車。①甲、乙間的買賣合同因甲脅迫而訂立,且損害國家軍事利益,無效。②何謂“國家利益”學說不一。多數人主張,國家利益就是社會公共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勉為其難地說,這得符合三個條件:①具有損害的惡意。僅觀念主義的惡意(指僅僅意識到將造成損害)尚屬不足,須意思主義的惡意可堪其匹。所謂“意思主義的惡意”,指不僅意識到將造成損害,且追求(希望)損害之發(fā)生。②須有串通。指雙方均為故意,且有意思聯絡。③客觀上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例2房地產開發(fā)商甲將一套房屋出賣給乙,交付了房屋,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此后,甲又以更高的價格將該房屋出賣給“知情”的丙,并給丙辦理了過戶登記。①題目僅交代丙“知情”(知道乙為在先買受人的事實),則只能表明丙具有觀念主義的惡意。②因題目未進一步交代丙具有意思主義的惡意以及甲、丙有串通行為,甲、丙的買賣雖客觀上損害了乙的利益(乙因此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也不能認定甲、丙構成惡意串通。③(14年·卷四·案例題·2問)就是這樣考的。④坊間對《合同法》第52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頗有微詞!“惡意串通”是司法考試的疤,是民法學人的痛。例3房地產開發(fā)商甲將一套房屋以200萬元出賣給乙,交付了房屋,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乙則不斷催促甲盡快辦理)。為避免乙強制執(zhí)行,面對不斷暴漲的房價,甲與丙(甲的全資子公司)商議后,心生一計(甲立馬將該房屋以200萬元出賣給丙,給丙辦理了過戶登記)。至于以后如何處置該房屋,雙方的意見是:再做計議(反正丙聽甲的)。①若乙依照《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0條或者《合同法第52條第(二)項主張甲、丙的買賣合同因惡意串通損害乙的利益而無效,可認定乙的請求成立。②我們需要警惕!一物數賣中,“惡意串通”是很難成立的!惡意串通VS債權人撤銷權(1)德國法學家Kipp于1911年提出“無效法律行為的撤銷”理論,被譽為法學上的發(fā)現。略謂:原則上,無效法律行為自始、當然、確定無效,無須撤銷。但是,若撤銷一個無效的法律行為具有獨特的規(guī)范意義,并非多此一舉,那么可撤銷一個無效的法律行為。(2)“無效法律行為的撤銷”理論由臺灣的王澤鑒先生介紹到大陸后,對同法考試產生了影響。2005年至2007年的民法考題,三次涉及該理論。只有一個考法:①債務人將財產讓與第三人的行為屬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無效。②符合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③所以,債權人亦可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撤銷該無效的讓與行為。(3)“無效法律行為的撤銷”理論的具體內容無須掌握,但得知道有這回事。例4乙欠甲30萬元到期,此后,乙將自己(價值100萬元)的全部財產以5萬元的價格出賣給“知情”的丙,致使乙對甲無力清償到期債務。①乙、丙的買賣合同屬于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甲)的利益的合同,無效。題目中的“知情”在司法考,試中就等于“惡意串通”(挺將就的!其實,“惡意串通”要比“知情”高幾個數量級。)。②因符合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故甲有權起訴撤銷乙、丙的買賣合同。③這里,甲的撤銷行為與乙、丙的買賣合同無效可以并存,不矛盾(“無效法律行為的撤銷”理論)。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①掩蓋行為屬于雙方虛假行為,無效。②被掩蓋的行為,屬于隱藏行為,若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亦無效。例如:企業(yè)之間訂立聯營合同,目的在于非法拆借資金;訂立合建房屋合同,目的在于非法轉讓“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肮怖妗?,指任何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公共道德)兩個方面,合稱“公序良俗”,都是需要通過價值判斷予以具體化的概括條款。(1)損害公共秩序的合同,無效。例如:以從事犯罪或幫助犯罪為內容的合同(治安秩序);給新聞記者的封口費(輿論秩序意圖影響選舉結果的贈與(賄選)合同(選舉秩序、政治秩序給證人的封口費(司法秩序);假身份證、畢業(yè)證(“辦證”)承攬合同(管理秩序)。(2)違反善良風俗的合同,無效。經由判例與學說的類型化努力,“違反善良風俗”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類型:①違反性道德。例如:換妻合同;借腹生子合同(代孕母合同);為了“維持”婚外性關系而訂立的贈與合同(包二奶合同)。須注意:為結束婚外性關系支付的“分手費”,有效?、谶`反婚姻論理。例如:妨害婚姻自由的約定(甲與乙離婚時約定:“若甲于1年內結婚,賠償乙100萬元?!保?;預立的離婚協議(甲、乙結婚前約定:“若婚后甲有賭博、吸毒、家暴行為,甲即有義務協助乙辦理離婚手續(xù)?!?須注意:預立的離婚協議無效,但在司法考試中,忠誠協議屬例外。按照(11年·卷三·1題),忠誠協議(即夫妻約定,若一方出軌導致離婚,出軌者賠償對方金錢若干)有效。③違反家庭倫理。例如:斷絕父子關系的協議;夫妻關于禁止女子隨母姓的合同。再如:父母去世前,子女預立的將來分割父母遺產的協議。又如:約定子女對父母不承擔贍養(yǎng)義務的協議。④貶損人格尊嚴。例如:雇傭合同中包含匯報工作必須向領導下跪的條款(下跪條款無效);雇傭合同中規(guī)定雇員離開工作場地必須接受搜身的條款。⑤過度限制自由。例如:包含雇員結婚后不得生育的雇傭合同(生育自由);期限過長的競業(yè)禁止條款(職業(yè)自由)。再如:因甲開酒吧時,乙提供了急需的100萬元借款,甲、乙約定:“甲經營期間的所有酒水,只能從乙處進貨(經濟自由)?!雹捋`踏憲法基本權利。憲法基本權利,確立了一種客觀的倫理價值體系,對民法具有間接效力。合同踐踏憲法基本權利的,違反善良風俗,無效。例如(違反勞動者保護為其典型約定工傷概不負責的“生死條款”;女職員結婚視為自動離職的所謂“單身條款”。⑦違反公平競爭。例如:約定串通投標或者圍標的合同;分割市場、封鎖市場的協議;限制銷售價格、限制對方進貨渠道的協議。⑧政府特許之外的射幸合同。例如賭博合同;私設六合彩;巨獎銷售合同。5.違反法律、行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①違反的必領是法律或者行規(guī)。違反地方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的,不算。②違反的必須是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任意性規(guī)定的,不算。③違反的必須是強制性規(guī)定中的效力規(guī)范。如果是取締規(guī)范,合同并不因此無效(《合同法解釋(二)》第14條)。典型真題下列哪些情形屬于無效合同?A.甲醫(yī)院以國產假肢冒充進口假肢,高價賣給乙B.甲乙雙方為了在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時避稅,將實際成交價為100萬元的房屋買賣合同價格寫為60萬元C.有婦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約定事成后甲補償乙50萬元D.甲父患癌癥急需用錢,乙趁機以低價收購甲收藏的1幅名畫,甲無奈與乙簽訂了買賣合同[答案解析]①A選項。甲的行為構成欺詐(但未損害國家利益),適用《合同法》第54條,甲、乙的買賣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故A選項不當選。②B選項。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甲、乙間標的額60萬元的買賣合同屬于雙方虛假行為(陽合同),無效。故B選項當選。標的額100萬元的合同屬于隱藏行為(陰合同),是有效的。③C選項。代孕合同有違公序良俗,屬于損害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故C選項當選。④D選項。乙的行為屬于乘人之危,甲、乙間的買賣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故D選項不當選。(三)《合同法》第53條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兩種情形1.根據《合同法》第53條,預先免除下列兩類責任的免責條款無效:①免除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的責任的;②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央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害的責任的。2.無論這兩類免責條款采用的是格式條款還是個別協商條款,也無論其免除的是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均屬無效。3.前述兩種責任成立之后,債權人可基于各種原因免除債務人的責任。但在責任成立之前,預先免除的責任的免責條款無效?!逗贤ǖ?3條的精神是不得“預先”免除。典型真題飛躍公同開發(fā)某殺毒軟件,在安裝程序中作了“本軟件可能存在風險,繼續(xù)安裝視為同意自己承擔一切風險”的聲明。黃某購買正版軟件,安裝時同意了該聲明。該軟件誤將操作系統視為病毒而刪除,導致黃某電腦癱瘓并丟失其所有的文件。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07年·卷三·19題一B)A.因黃某同意飛躍舍司的免責聲明,可免除飛躍公司的賠禮責任B.黃某有權要求飛躍分司承擔賠償責任C.黃某有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獲得雙倍賠償D.黃某可同時提起侵權之訴和違約之訴[答案解析]①根據《合同法》第53條,飛躍公司牙發(fā)的軟件將黃某的操作系統當成病毒刪除,給黃某造成財產損失,飛躍公司顯然具有重大過失,這樣的財產損害賠償責任不能預先免除,預先免責的條款無效。故A選項錯誤;B選項正確。②本題中,飛躍公司沒有實施欺詐行為。故C選項錯誤。須注意:《消法》于2Q13年修改后,《消法》第55條懲罰性賠償已變?yōu)椤皹说念~三倍”或者“所受損失兩倍以下”,不再是“雙倍賠償”。③根據《合同法》第122條,飛躍公司的行為構成加害給付(同時構成違約和侵權),黃某可以擇一主張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但不能獲得雙重救濟,同時主張違約和侵權。故D選項錯誤。(四)合同部分無效(《合同法》第56條)1.無效部分與有效部分是一個整體,屬于一個合同的內容。2.合同的一部分具有無效事由?3.無效部分具有可分性。所謂可分性,指將無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還能成其為一個合同,且與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初衷不相違背。如果除去無效部分,從訂立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衡量,剩余的部分對于當事人而言巳無意義或已不公平合理,則應認定合同全部無效。換言之,無效部分不能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堅持的合同主要條款。(五)《合同法》第50條與《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的理解1.法定代表人之越權行為的效力。(1)《合同法》第so條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2)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系越權行為,其合同效力規(guī)則是:①若相對人訂立合同時系善意(不知代表人超越權限),構成表見代表(注意:不是表見代理),合同有效。②若相對人訂立合同時系惡意(知道代表人超越權限),合同效力待定。2.企業(yè)法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1)《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規(guī)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規(guī)禁止經營規(guī)定的除外?!?2)企業(yè)法人超越經營范圍與相對人訂立合同的效力規(guī)則是:①原則上,企業(yè)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不受其經營范圍限制(按有謂系“民事行為能力”,有爭議!),企業(yè)法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其合同不因此而無效。②例外,若企業(yè)法人超出經營范圍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違反禁止經營(如武器買賣、麻醉藥品買賣)、限制經營(如文物買賣、黃金買賣)、特許經營(如煙草批發(fā)、食鹽批發(fā))的規(guī)定,因企業(yè)法人無此民事權利能力,合同無效。